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CY02期)。
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CY02期)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相關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涉及我區1家生產經營單位。現將處置完畢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溫州市鹿城區松臺廚和餐飲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溫州市鹿城區松臺廚和餐飲店采購使用的牛蛙(購進日期:2022年11月30日),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及說明
溫州市鹿城區松臺廚和餐飲店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牛蛙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之規定,構成違法行為。
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編號為“溫鹿市監處字〔2023〕58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處罰款5000元,上繳財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行為處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二、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