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從信用中國(廣東東莞)網站獲悉,近日,東莞市東和坤五金實業有限公司被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處以罰款10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東環罰字[2023]151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東莞市東和坤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
法人代表姓名: | 張俊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東環罰字[2023]15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廢水逃避監管 |
違法事實: | 2022年11月22日,我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你們單位產生的生產廢水排入深圳市南盾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的廢水處理站中,部分處理后的廢水抽至樓頂設置的2個回用水桶暫存,回用水桶之間底部通過PVC管道連通,其中靠樓頂圍欄邊的1個回用水桶上方設有一圓形排放口,該回用水桶內的廢水正在沿著圓形排放口流到樓頂地面,通過天臺的雨水排放口沿樓頂墻邊的PVC雨水管流到樓下廠區內的雨水溝暗渠,最終沿著雨水溝暗渠流出廠外的李友堂渠,規避環境監管。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8.1中關于“裁量起點(權重10%),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權重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權重0%)、排放口位于一般區域(權重0%)、限期內改正(權重0%)、違法行為持續1天以下(權重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1次(權重0%)”的規定。 |
處罰類別: | 罰款 |
處罰內容: | 我局決定對你們單位處壹拾萬元罰款。 |
罰款金額(萬元): | 10.0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2-17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17 |
處罰機關: |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
數據來源單位: |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