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期)。
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期)
現將涉及我區2家經營單位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報告編號:2210950422的茄子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海曙阿笑蔬菜店(朱培培)銷售的茄子,水胺硫磷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于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4元;
2.罰款3000元。
(罰沒款共計302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對于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二、報告編號:2210950319的黃鱔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海曙哇噻水產店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甲氧芐啶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黃鱔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銷售的不合格黃鱔數量較少,違法所得較少,且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0元;
2、罰款人民幣:3000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