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南京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溧水區),涉及南京信昌塑膠電子有限公司。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寧環罰〔2023〕17013號 | 南京信昌塑膠電子有限公司 | 91320117754135841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 1/12/2023 | 邵建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