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政府網站2023年2月27日消息,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涉及越城區1家經營企業。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11月16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紹興市越城區城南街道會稽路575號辦公樓(一號樓1樓1112號)的紹興市越城區鮮九舅生鮮店經營的黃鱔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后經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并出具了No:CJ-ZD220249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當事人紹興市越城區鮮九舅生鮮店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經檢驗恩諾沙星(獸藥)項目不合格黃鱔,即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未按要求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進行進貨查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已無可供沒收的食用農產品,無違法所得,決定對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的違法行為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罰如下:警告。
綜上,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從輕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人民幣50000元。
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紹越市監處罰〔2023〕113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當事人未按要求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進行進貨查驗,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表示今后購進產品時會做好進貨查驗工作,確保銷售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