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28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期)。
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期)
現將伊州區七一路老張蔬菜店銷售的不合格食品豇豆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9月15日,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伊州區七一路老張蔬菜店銷售的豇豆進行了抽樣檢驗,2022年12月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報告(NO:SC22650011830240021),檢驗報告顯示:被抽樣單位為“伊州區七一路老張蔬菜店”,抽樣食品名稱:豇豆,檢驗項目“阿維菌素、倍硫磷、啶蟲脒等20項”。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滅蠅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從西郊農場的農民手里購進了10公斤豇豆,進價3元,銷售價4元。2022年9月15日,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伊州區七一路老張蔬菜店銷售的豇豆進行了抽樣檢驗,當事人店內豇豆被抽樣4.2公斤,剩余5.8公斤豇豆都已銷售,銷售價格為5元/公斤,銷售額為50元。
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主動提供進貨憑證及檢測報告且不知道所采購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免予處罰的規定。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伊州區七一路老張蔬菜店對不合格食品豇豆產品原因主動進行了排查。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索要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保持經營場所干凈整潔。經對該店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達到了整改要求,結果合格。
哈密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