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3月21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6號)。
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6號)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6批次產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郭開英銷售的“紅小米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郭開英銷售的“紅小米椒”,經抽樣檢驗,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郭開英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單位進行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6元;3.罰款100元。罰沒款合計:106元(大寫:壹佰零陸元)。
二、李仕美銷售的“仔姜”
(一)抽檢基本情況。李仕美的“仔姜”,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李仕美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單位進行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8元;2.罰款100元。罰沒款合計:108元(大寫:壹佰零捌元)。
三、榮昌區許良燕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榮昌區許良燕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韭菜”,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榮昌區許良燕蔬菜經營部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單位進行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6元;3.罰款100元。罰沒款合計:106元(大寫:壹佰零陸元)。
四、劉遠剛銷售的“紅小米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劉遠剛銷售的“紅小米椒”,經抽樣檢驗,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劉遠剛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單位進行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元;3.罰款100元。罰沒款合計:110元(大寫:壹佰壹拾元)。
五、榮昌區隆元珍水產經營部銷售的“黃鱔”
(一)抽檢基本情況。榮昌區隆元珍水產經營部銷售的“黃鱔”,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榮昌區隆元珍水產經營部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對該單位進行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0元;3.罰款100元。罰沒款合計:200元(大寫:貳佰元)。
六、榮昌區萬靈鎮謝濱副食店銷售的“紅小米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榮昌區萬靈鎮謝濱副食店銷售的“紅小米椒”,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單位進行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84元;2.罰款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