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3月31日,江西省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涉及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處置完,現將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贛州豐登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腐竹
(一)食品名稱:晶玉腐竹;生產日期:2022-09-14;不合格項目:蛋白質。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豐登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腐竹。經核查,該公司生產經營該批次腐竹共計85kg,銷售85kg,召回零kg。
(三)經營環節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經營蛋白質含量不符合產品明示要求腐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380元,罰款5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南康處罰〔2022〕3073號)。
二、贛州市豐杉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韭菜
(一)食品名稱:韭菜;購進日期:2023-02-13;不合格項目:腐霉利。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市豐杉商貿有限公司,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韭菜。經核查,該公司采購經營該批次韭菜共計15kg,銷售15kg,召回零kg。
(三)經營環節行政處罰
當事人采購經營的食用農產品韭菜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處罰,對當事人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韭菜的行為予以沒收違法所得29.4元,罰款5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南康處罰〔2023〕3001號)。
三、南康區福進門超市經營的豆角
(一)食品名稱:豆角;生產日期:2023-01-12;不合格項目:倍硫磷。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南康區福進門超市,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角。經核查,該超市采購經營該批次豆角共計22.5kg,銷售22.5kg,召回零kg。
(三)經營環節行政處罰
當事人采購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豆角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豆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處罰,對當事人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豆角的行為予以沒收違法所得75.6元,罰款5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南康處罰〔2023〕3005號)。
四、南康區萬客隆購物廣場經營的青泡椒
(一)食品名稱:青泡椒;購進日期:2023-01-15;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南康區萬客隆購物廣場,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青泡椒。經核查,該購物廣場采購經營該批次青泡椒共計10kg,銷售10kg,召回零kg。
當事人采購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青泡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處罰,對當事人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青泡椒的行為予以沒收違法所得41.6元,罰款5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南康處罰〔2023〕3006號)。
五、南康區水嬌水果店經營的貢梨
(一)食品名稱:貢梨;生產日期:2023-01-06;不合格項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南康區水嬌水果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貢梨。經核查,該經營者采購經營該批次貢梨共計30kg,銷售30kg,召回零kg。
(三)經營環節行政處罰
當事人采購經營的貢梨未履行進貨查驗和未建立采購臺賬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貢梨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七)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處罰,對當事人農藥殘留超過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貢梨的行為予以罰款2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南康處罰〔2023〕3002號)。
六、章貢區聚源多鮮超市營業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一)產品名稱:本地圓茄;購進日期:2023-1-10;不合格項目:氧樂果 ??????
(二)產品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章貢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章貢區聚源多鮮超市營業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本地圓茄,經核查,該超市經營該批次本地圓茄5kg,該批次本地圓茄已全部銷售完畢,召回0kg。
(三)行政處罰
章貢區聚源多鮮超市營業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綜合本案事實,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行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行政處罰如下:一、對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予以警告;二、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農產品的行為:減輕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上繳國庫。(贛市市監稽章貢六處罰〔2023〕35號)。
七、贛縣區謝茂連蔬菜攤(謝茂連)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青辣椒
(一)食品名稱:青辣椒;抽樣日期:2022年12月21日;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
贛州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縣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縣區謝茂連蔬菜攤(謝茂連),經核查,該蔬菜攤采購上述青辣椒4kg,購進價是9元/kg,銷售價是10元/kg,抽檢抽了2.5kg,銷售了1.5kg,已全部銷售完,召回零kg。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七)項和第十三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對采購的青辣椒未留存購物憑證及其他記錄的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4元;
3、處罰款2000元;
罰沒款合計2004元,上繳國庫。
(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贛縣處罰〔2023〕10號)。
八、贛縣區許運龍蔬菜攤(許運龍)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辣椒
(一)食品名稱:辣椒;抽樣日期:2022年12月21日;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
贛州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縣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縣區許運龍蔬菜攤(許運龍),經核查,因當事人購進青辣椒時未索取購進票據,僅有口述,故認定涉案青辣椒來源為無法追溯,采納抽樣單上的購進日期(2022年12月21日),貨值金額以抽樣單上的抽樣基數(4kg)和銷售單價(5元/kg)進行計算,即涉案貨值金額20元,違法所得認定為無法計算。已全部銷售完,召回零kg。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七)項和第十三條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對采購的辣椒未留存購物憑證及其他記錄的行為給予警告;
2、處罰款 2000元,上繳國庫。
(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贛縣處罰〔2023〕8號)。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