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5月31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十九期)。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十九期)
一、根據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2310909824,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永中節云糧油店。
2.食品名稱:桑葚。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3-23。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糖精鈉(以糖精計)。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場所內銷售檢驗不合格的“桑葚”農產品,其行為已經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檢驗不合格農產品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尚屬首次違法,違法經營額較小,涉案抽檢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未流入市場銷售給消費者,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并能配合執法部門調查案情,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60元,并處罰款3000元,上繳財政。
二、根據溫州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WZA23021890,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永中張頌斌蔬菜攤。
2.食品名稱:螺絲椒。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3-02。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場所內銷售的不合格“螺絲椒”供消費者食用,其行為已經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檢驗不合格農產品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系初犯,并能配合執法部門調查案情,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給予當事人予以減輕情形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20元,并處以罰款3000元,上繳財政。
三、根據溫州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WZA23021885,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市龍灣永中夏向陽蔬菜攤。
2.食品名稱:黃豆芽。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3-02。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6-芐基腺嘌呤(6-BA)。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場所內銷售的不合格“黃豆芽”供消費者食用,其行為已經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檢驗不合格農產品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系初犯,并能配合執法部門調查案情,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給予當事人予以減輕情形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8元,并處以罰款3000元,上繳財政。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