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5日,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紹興市金土坊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關于紹興市金土坊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2月24日,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對寧海縣岔路鎮一千一食品超市銷售的金土坊手釀(地瓜燒)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編號為GZJ23330000005130255, 其中第三方企業為紹興市金土坊酒業有限公司。
現將上述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及信息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3月23日,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對寧海縣岔路鎮一千一食品超市銷售的金土坊手釀(地瓜燒)進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檢驗報告編號為SPJ202302246,檢驗結果為酒精度項目不符合Q/SJ001-2000《番薯燒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3月31日,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紹興市金土坊酒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不合格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編號:SPJ202302246)。
經查,當事人經營上述地瓜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止經營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上述食品,并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
給予警告。
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紹越市監處罰〔2023〕256號)。
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