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嵊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二期)。
嵊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二期)
2023年第一季度,在嵊泗轄區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3批次不合格食品,該3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別是抽樣單編號XBJ23330922303330070的桑葚、抽樣單編號XBJ23330922303330069的桑葚、抽樣單編號XBJ23330922303330009的線椒,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嵊泗縣果樂多水果店經營的桑葚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縣菜園鎮海濱中路210號的嵊泗縣果樂多水果店銷售的桑葚,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實測值0.0513g/千克、0.0726g/千克,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不得使用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嵊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03日向嵊泗縣果樂多水果店送達了《檢驗報告》(編號SP-ZR230091)。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桑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之規定,已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時履行了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二、嵊泗縣菜園鎮麗麗水果超市經營的桑葚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嵊泗縣菜園鎮沙河路188、190號的嵊泗縣菜園鎮麗麗水果超市銷售的桑葚,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實測值0.0825g/千克、0.166g/千克,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不得使用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嵊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03日向嵊泗縣菜園鎮麗麗水果超市送達了《檢驗報告》(編號SP-ZR230090)。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桑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之規定,已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首次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時履行了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三、嵊泗縣菜園鎮存軍蔬菜攤的線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
嵊泗縣中心農貿市場蔬菜攤位2-098嵊泗縣菜園鎮存軍蔬菜攤銷售的線椒,噻蟲胺項目實測值0.14mg/千克,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中≦0.05mg/千克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嵊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03月20日向嵊泗縣菜園鎮存軍蔬菜攤送達了《檢驗報告》(編號CJ-ZR230039))。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經營噻蟲胺超過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線椒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已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時履行了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銷售者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嵊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