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湛江)網站發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湛江市霞山區君海酒樓。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湛江市霞山區君海酒樓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40803MA51KW1R05 |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法定代表人 | 馬** |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440****1618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湛霞市監執法一處罰〔2023〕12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
違法事實 |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從廉江市有記花生油廠購進10斤花生油,進貨價為7.5元/斤,截至2023年5月16日已全部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完畢。由于上述抽檢批次的花生油是作為食品原料烹飪后銷售的,因此貨值無法區分,貨值按進貨價計算,貨值合計75元。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8日抽樣時買樣6斤,買樣單價為11元/斤,買樣金額合計66元,違法所得按66元計算。 根據2023年5月11日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JQT23FC02665)顯示,上述批次花生油經檢驗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采購上述抽檢批次花生油時,查驗了生產商的營業執照和小作坊登記證,能夠提供進貨單據,但是采購時未向生產商索取上述批次花生油的檢驗合格證,未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能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處罰內容 | 罰沒合計1066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0.1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066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7-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7-18 | ||||
處罰機關 | 湛江市霞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 | 湛江市霞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