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對江西領航檢測
有限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進行處理的公告
近期,我廳根據線索對江西領航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航檢測”)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經調查核實取證、處理事先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等程序后,我廳認定領航檢測實施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環境違法行為。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現將檢查情況、認定結論、處理決定、有關要求等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領航檢測成立于2018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秀先路299號,法定代表人為陳泉(總經理)。
二、現場檢查情況
檢查人員現場抽查了檢測報告、原始記錄等材料,調閱了部分人員變動、設備使用等資料,針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對領航檢測相關人員進行了現場調查詢問,問題如下:
1.噪聲監測記錄虛假。領航檢測2023年出具的檢測報告(HJ2301503)與原始記錄均顯示,2023年3月25日的晝間噪聲檢測點位于某企業廠界西側外1米,但現場采樣照片顯示采樣人員曹揚(已離職)實際是在廠界內進行現場監測。
2.無對應設備使用記錄。領航檢測2023年出具的檢測報告(HJ2301503)中,對應的總懸浮顆粒物分析原始記錄表顯示:分析人員汪文枝使用編號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進行分析,但該天平的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表未查詢到對應時間段的使用記錄。
3.實際分析人員與設備使用記錄人員不一致。領航檢測2023年出具的檢測報告(HJ2314601)中,對應的懸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記錄表顯示:分析人員汪文枝使用編號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進行分析,但該天平的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表中顯示的使用人是劉某和林某。
4.填報虛假的不監測原因。領航檢測與某企業簽訂的生態環境檢測技術服務合同中包括“全國污染源信息平臺自行監測數據填報”內容,但領航檢測在數據填報過程中代企業多次申請了雨水排口不監測,原因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見流動水流,不監測原因與當地雨情明顯不符。
5.未如實記錄取樣體積。領航檢測2023年出具的檢測報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記錄表記錄的取樣體積為500mL,但領航檢測的培養瓶均為250mL。
三、處理事先告知及陳述和申辯情況
2023年7月3日,我廳向領航檢測送達《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擬對江西領航檢測有限公司涉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及上傳虛假證明行為進行處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領航檢測法定代表人陳泉等一行到我廳進行了現場陳述和申辯。經認真研究,我廳依法采納了領航檢測提出的部分申辯意見。
四、事實認定結論
1.領航檢測的檢測報告(HJ2301503)噪聲監測位置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的情況,符合《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偽造監測數據”的“(二)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
2.領航檢測的檢測報告(HJ2301503)無對應天平使用記錄的情況,認定為未開展分析出具監測數據,符合《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偽造監測數據”的“(六)未開展監測、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判定情形。
3.領航檢測的檢測報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記錄表的簽字人員實際并未操作天平,認定未開展分析出具監測數據,符合《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偽造監測數據”的“(六)未開展監測、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判定情形。
4.領航檢測為排污單位(委托方)填報了虛假的雨水口不需開展監測的原因。
5.領航檢測的檢測報告(HJ2307002)未如實記錄取樣體積,屬于不如實記錄原始數據。
五、領航檢測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情況
1.領航檢測相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2.《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 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提出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明確指出:“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領航檢測及相關責任人員需為違法違規行為負責。
六、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如下:
1.將領航檢測及責任人員弄虛作假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
2.將領航檢測及責任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上報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一般失信行為,時限為一年),實現數據共享和聯合懲誡。
3.將領航檢測相關違法違規線索移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處理。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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