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2號)。
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22號)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4批食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靜觀綜合市場鄧成銷售的花鰱
(一)抽檢基本情況。靜觀綜合市場 鄧成(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花鰱”,其中地西泮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購進日期:2023年5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花鰱已全部銷售完。由于未建立銷售臺賬記錄且農產品銷售時間較長,無法進行召回。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建議停止向檢驗不合格的花鰱供應商繼續采購活魚,并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做好進貨查驗臺賬。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25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60元。
二、北碚區鍋小館餐飲店使用的餐盤(復用餐飲具)
(一)抽檢基本情況。北碚區鍋小館餐飲店(以下簡稱“當事人”)使用的餐盤(復用餐飲具)(加工日期:2023年3月13日),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開展了現場檢查,至現場檢查時,上述不合格批次餐盤(復用餐飲具)已全部使用完畢。因當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飲具為復用餐飲具,無召回措施。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加強餐飲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當事人已開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使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的決定。
三、北碚區一修餐廳使用的飯碗(復用餐飲具)
(一)抽檢基本情況。北碚區一修餐廳(以下簡稱“當事人”)使用的飯碗(復用餐飲具)(加工日期:2023年4月3日),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開展了現場檢查,至現場檢查時,上述不合格批次飯碗(復用餐飲具)已全部使用完畢。因當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飲具為復用餐飲具,無召回措施。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加強餐飲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當事人已開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使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的決定。
四、北碚區燊桐火鍋餐館使用的飯碗(復用餐飲具)
(一)抽檢基本情況。北碚區燊桐火鍋餐館(以下簡稱“當事人”)使用的飯碗(復用餐飲具)(加工日期:2023年4月3日),其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開展了現場檢查,至現場檢查時,上述不合格批次飯碗(復用餐飲具)已全部使用完畢。因當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飲具為復用餐飲具,無召回措施。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加強餐飲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當事人已開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使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重慶市北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