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23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近期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依法查獲經營不合格食品案件3起,經我局立案調查,現已結案,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當事人:張惠琴,負責人:張惠琴,系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2F5XD39D;經營場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善璉鎮綜合市場。
2023年6月5日我局委托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所銷售的油麥菜進行了抽檢。2023年6月25日我局收悉檢測單位檢驗報告(編號№:23JF606039),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阿菌維素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本局負責人批準于2023年6月25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4日從德清新市仙潭市場內的德清縣新市鎮小龍蔬菜攤何月龍處采購。共購進該批油麥菜4.4kg,經運輸途中損耗和菜品質量的篩選,油麥菜上架后的質量為4kg,進貨價格7元/kg,銷售價格10元/kg,貨值金額44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油麥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2、當事人:南潯善璉馮金根水產品經營部,負責人:馮金根,系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28CTWB60;經營場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善璉鎮農貿市場T044攤位。
2023年6月5日本局委托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所銷售的鳊魚進行了抽檢。2023年6月25日本局收悉檢測單位檢驗報告(編號№:23JF0606048),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本局負責人批準于2023年7月4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5日從善璉農貿市場東門外的臨時攤販處購進被抽檢批次的鳊魚,共進3條魚,總重2.4千克,進貨價格16元/千克,銷售價格24元/千克,貨值金額57.6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鳊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教育和懲戒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法予以處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7.6元;2.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3、當事人:南潯剛剛水果店,負責人:汪磊俊,系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CDQEDG4T;經營場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能源路變電所北側第四間(自主申報)。
2023年6月8日,在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對南潯剛剛水果店銷售的小臺芒(批次:20230601)進行抽檢,抽樣樣品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驗報告》(No:23JF0609020)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本局負責人批準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從嘉興水果市場綠舟果品批發部購進該批次小臺芒237斤,進價3.2元/斤,售價6.8元/斤,貨值金額合計1611.6元。2023年6月8日,該批次小臺芒(批次:20230601)有3.3千克被用作抽檢,剩余部分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政府陽光熱線電話,也可直接到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