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2023年第32號)。
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示(2023年第32號)
一、抽檢編號為SBJ23331000002736344鳊魚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SBJ23331000002736344;樣品名稱:鳊魚;商標:/;規格型號:/;購進日期:2023-06-01;保質期:/。檢驗結論顯示: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星輝菜場曹香君;標稱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2023年6月29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現場未發現抽檢不合格批次的鳊魚。截止到2023年6月29日,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鳊魚均已經銷售出去,且為散裝售賣,無法召回。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以20元/千克的價格從澤國水產批發市場高云香的攤位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鳊魚5千克。當事人在購進上述鳊魚過程中未查驗索取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未索取保存相關購進票據。2023年6月1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臺州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對當事人位于星輝菜場的經營場所的鳊魚進行抽檢。抽樣基數4千克,抽樣數量3.04千克,單價30元/千克。2023年6月29日,臺州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了檢驗報告(No:F20231192),檢驗項目:恩諾沙星,μg/kg,標準指標:≤100,實測值:1.35×103,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5千克鳊魚中,3.04千克用于抽樣,銷售價格為30元/千克,1千克因鳊魚死亡被當事人扔了,剩余0.96kg銷售給顧客,銷售價格為30元/千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復檢。當事人銷售檢驗不合格鳊魚的貨值金額為150元,違法所得40元。
1、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鳊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經營場所位于菜市場,使用面積小于50平方米,且經營規模小,主要面向散戶銷售水產品,符合小食雜店標準。并且當事人違法所得較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40元,2.處罰款3000元。
2、當事人在購進鳊魚過程中未查驗索取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未保存相關購進票據,也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臺椒市監處罰〔2023〕394號)
202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