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29日,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6期)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4家經營者5批次樣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重慶肖氏佬米線觀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復用餐飲具)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肖氏佬米線觀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使用的碗(復用餐飲具),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進行現場檢查。因當事人使用的餐飲具為復用餐飲具,未向消費者單獨收取餐具費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對抽檢情況和檢驗結果無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飲具的行為作出當場行政處罰。當事人使用的碗(復用餐飲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予以警告。
二、江北區三合立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三合立農副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香蕉(購進日期:2023年5年15日),噻蟲嗪、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購進自簡陽川琦兄弟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江北區三合立農副產品經營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單位所銷售的涉案香蕉數量較少,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在我局調查期間,也未發現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重慶華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五香翅尖(輻照食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華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五香翅尖(輻照食品),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進行現場檢查。因當事人已注銷其生產企業主體,故未能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未能采取召回措施,亦未能查清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五香翅尖(輻照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的五香翅尖(輻照食品)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因當事人已注銷其生產企業主體,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我局目前對當事人中止案件調查,待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復案件調查。
四、江北區三合立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三合立農副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銷售的豇豆(購進日期:2023年5年15日),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購進自云南綠潤農產品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江北區三合立農副產品經營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單位所銷售的涉案豇豆數量較少,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在我局調查期間,也未發現有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情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五、江北區葉小均農產品經營部銷售的海南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葉小均農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海南蕉(購進日期:2023年6月25日),吡蟲啉、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海南蕉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鑒于當事人在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時,履行了食品銷售者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且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夠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