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南寧市興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吳炳玲經營的芝蔴螺)。
南寧市興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吳炳玲經營的芝蔴螺)
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吳炳玲經營的“芝蔴螺”(購進日期2023-5-30)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DBJ23450100613530175 | 樣品名稱 | 芝蔴螺 |
生產日期 | 2023-5-30 | 型號規格 | / |
標稱生產企業 | / | 被抽樣單位 | 興寧區興東便民市場吳炳玲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氯霉素項目 | 檢驗機構 | 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違法事實認定及相關法律依據:2023年5月30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當事人經營攤點抽檢的芝蔴螺(購進日期2023-5-30)“經抽樣檢驗,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吳炳玲于2023年5月30日購進芝蔴螺共7.5kg,除抽檢4kg,銷售出3.5kg,銷售價是人民幣8元/斤,按當事人的銷售價計算,該批芝蔴螺銷售金額是人民幣壹佰貳拾元整(¥120.00),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貳拾元整(¥120.00)。當事人經營“氯霉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的芝蔴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規定。
具體處罰種類: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排查原因情況:由于對采購的芝蔴螺未查驗產地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導致所銷售的芝蔴螺氯霉素項目不合格。復查情況:要求當事人停止經營使用違禁藥品的芝蔴螺并對其已銷售的使用違禁藥品的芝蔴螺進行公告召回;整改復查情況:履行了食品采購驗證。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