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023年區抽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四期)。
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3年區抽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四期)
現將我局關于公布2023年區級食品安全抽檢信息的通告(第四期)有關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邗江區品彤農副產品經營店的生姜、香蕉
(一)2023年5月5日抽檢的生姜、香蕉,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承諾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我局復查合格。
二、揚州寶之萬百貨商貿有限公司的阜寧大糕(芝麻味)
(一)2023年5月3日抽檢的阜寧大糕(芝麻味),經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承諾停止銷售并主動召回。我局復查合格。
三、揚州亨威商貿有限公司的香蕉
(一)2023年5月8日抽檢的香蕉,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五條,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四、邗江區黑香王鮮肉店的生姜
(一)2023年5月6日抽檢的生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五、邗江區匯聚鮮水果中心的生姜、豇豆
(一)2023年5月6日抽檢的生姜、豇豆,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三唑磷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六、邗江區李雪農副產品超市的鳊魚
(一)2023年5月6日抽檢的鳊魚,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七、揚州市邗江酒甸宏大超市的鯽魚、鳊魚
(一)2023年5月6日抽檢的鯽魚、鳊魚,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八、邗江區客唯多生鮮超市經營部的百合
(一)2023年5月5日抽檢的百合,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同時參照《揚州市食品領域免于處罰條款適用執法辦案指引》的要求,本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0元上繳國庫。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九、揚州優客臨百貨有限公司的大油京果(糕點)
(一)2023年5月4日抽檢的大油京果(糕點),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十、揚州市吉麥隆精品超市有限公司的香蕉
(一)2023年5月5日抽檢的香蕉,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十一、邗江區莊原銘果園店的咸味蔬菜餅
(一)2023年5月10日抽檢的咸味蔬菜餅,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我局調查,認為當事人銷售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應予以處罰。
(三)該經營戶對不合格產品原因開展了整改。我局復查合格。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