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9月8日,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國抽2023年第10號),涉及成都市巡臣蜂業有限公司生產土蜂蜜、成都新邁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川味香腸、都江堰市浙聯超市銷售川味香腸、四川華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國抽2023年第10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3年第10號),涉及我市5家生產經營單位食品抽檢不合格。現將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巡臣蜂業有限公司生產土蜂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土蜂蜜(生產日期:2023-03-12;規格型號:500克/瓶);不合格項目:嗜滲酵母計數項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8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土蜂蜜50瓶,共計25公斤,貨值3000元;已銷售6瓶,共計3公斤;庫存(未銷售)44瓶,共計22公斤;封存44瓶,共計22公斤。當事人成都市巡臣蜂業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土蜂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成都市巡臣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涉案食品數量少,得知生產的涉案食品不合格后,立即停止銷售涉案食品、分析查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整改,及時將不合格的涉案食品全部銷毀,不合格涉案食品未流入市場,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3年7月5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土蜂蜜由當事人生產,因瓶子污染導致該批次產品嗜滲酵母計數項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重要崗位員工進行崗位操作培訓做好車間環境衛生,品控增加監督和隨機抽查力度;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6月21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二、成都新邁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川味香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川味香腸(生產日期:2023年1月8日;規格型號:散裝稱重);不合格項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經營企業:都江堰市浙聯超市。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大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26批次川味香腸,共182公斤,貨值5096元;已銷售182公斤;未銷售0公斤;召回58.48公斤;封存58.48公斤。當事人成都新邁輝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大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沒收不合格產品“川味香腸”58.48公斤;
2.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458.56元(大寫:叁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陸分);
3. 罰款人民幣55000元(大寫:伍萬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川味香腸由當事人生產,因當事人誤認為生產的川味香腸屬于灌腸類產品,灌腸類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中可添加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其最大使用量(g/kg)為1.5,而當事人取得的肉灌制品在GB2760-2014要求中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為不得使用,當事人在生產上述川味香腸時按照灌腸類在GB 2760-2014的要求,添加了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導致該批次產品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合格。大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對公司所有相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多方面請教食品行業的專家咨詢,將其他產成品進行第三方檢驗;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大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6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大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三、都江堰市浙聯超市銷售川味香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川味香腸(生產日期:2023年1月8日;規格型號:散裝稱重);不合格項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標稱生產企業:成都新邁輝食品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都江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9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川味香腸30公斤,貨值1548元;已銷售30公斤;庫存(未銷售)0公斤。當事人都江堰市浙聯超市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未造成人身損害及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都江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3日給予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1548元(大寫壹仟伍佰肆拾捌元)的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川味香腸由當事人購進,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產品有索證索票、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都江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立即下架,不再銷售,嚴格查驗產品合格報告,落實好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保存好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測報告以及進貨票據;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都江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24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都江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四、四川華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生產日期:2022-10-28;規格型號:71ml/罐);不合格項目: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標稱生產企業: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7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委托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委托生產該批次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600罐,共計36.2公斤,貨值600元;已銷售257罐,共計15.5公斤;庫存343罐,共計20.7公斤;封存343罐,共計20.7公斤。當事人四川華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委托加工協議中,甲方:四川華一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協議中第一條責任條款、乙方責任第8小點約定:乙方承擔最終產品的批準放行責任,若乙方提供的產品出現任何質量問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根據委托加工協議,該企業無違法行為,故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四川華一食品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由當事人委托生產,該批次產品乙基麥芽酚項目不合格是生產企業原因。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委托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五、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生產日期:2022-10-28;規格型號:71ml/罐);不合格項目: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委托生產企業:四川華一食品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7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600罐,共計36.2公斤,貨值600元;已銷售257罐,共計15.5公斤;庫存343罐,共計20.7公斤;封存343罐,共計20.7公斤。當事人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和《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沒收不合格產品343罐;
2.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9元(大寫:肆拾玖元);
3. 罰款人民幣11000元(大寫:壹萬壹仟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食用植物調和油(華一火鍋油碟)由當事人生產,因原料不合格導致該批次產品乙基麥芽酚項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每批產品到貨都要索證索票,每批原料油抽檢送三方機構檢驗,合格后才投入生產使用;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