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9月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一)2023年6月15日,我局從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上收到了由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No:食安2023-05-6949)。《檢驗報告》的內容是:海口龍華王和聯二號水產品攤銷售的購進日期為2023-05-16的立魚,經抽樣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
2023年6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編號No:食安2023-05-6949)送達到海口龍華王和聯二號水產品攤,并對該攤位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現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16日的立魚。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在海口市新埠島海鮮大世界購買了5千克立魚,購進單價56元/千克,銷售單價60元/千克,貨值金額300元,購買的不合格立魚全部被用于抽檢。
(二)產品控制情況
當事人2023年5月16日共購進立魚5千克,購買的不合格立魚全部被用于抽檢。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排查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報告。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立魚,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購進這批經抽檢不合格的立魚時未留存購進票據及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保存相關憑證,無充分證據證明不合格食品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300元;2.罰款4000元。
(四)當事人整改情況
當事人已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我局對其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合格。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分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