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5號)。
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15號)
在近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7批次產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榮昌區鑫航副食超市銷售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榮昌區鑫航副食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香蕉(購進日期:2023年5月18日),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責令限期整改。經當事人排查,發生不合格的原因為種植環節農藥使用不當,今后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杜絕購進不合格食品。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道所采購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二、榮昌區昌元街道迎賓大道永立優鮮食品超市銷售的黃瓜
(一)抽檢基本情況。榮昌區昌元街道迎賓大道永立優鮮食品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黃瓜(購進日期:2023年5月23日),經抽樣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榮昌區昌元街道迎賓大道永立優鮮食品超市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道所采購的黃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三、賀玲銷售的蘋果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賀玲(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蘋果蕉(購進日期:2023年5月23日),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責令限期整改。經當事人排查,發生不合格的原因為種植環節農藥使用不當,今后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杜絕購進不合格食品。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道所采購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四、榮昌區河包鎮森君副食超市銷售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榮昌區河包鎮森君副食超市銷售的香蕉(購進日期:2023年5月24日),經抽樣檢驗,噻蟲嗪、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來源,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之前涉案產品已銷售完畢,且無法實施召回,故無法沒收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五、個體工商戶廖興榮銷售的小米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個體工商戶廖興榮(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小米椒(購進日期:2023年5月22日),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來源,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之前涉案產品已銷售完畢,且無法實施召回,故無法沒收該批次不合格食品,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六、榮昌區昌州街道果然如此水果店銷售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昌州街道果然如此水果店(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香蕉(購進日期:2023年5月24日),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責令限期整改。經當事人排查,發生不合格的原因為種植環節農藥使用不當,今后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杜絕購進不合格食品。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道所采購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七、個體工商戶鄭安英銷售的小米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個體工商戶鄭安英(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小米椒(購進日期:2023年5月25日),經抽樣檢驗,結論為: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道所采購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重慶市榮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