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3家生產經營者3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國驛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其中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生產日期:2023年5月28日。
潼南區優嘉惠生鮮超市經營的四季豆(菜豆),其中多菌靈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購進日期:2023年5月24日。
重慶市潼南區優多食品超市塘壩店經營的香蕉,其中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購進日期:2023年6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生產經營者排查不合格原因。
經排查,重慶國驛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系灌裝車間空氣凈化器出現故障造成。當事人已及時整改,維修好出現故障的空氣凈化器,承諾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優化生產加工工藝,規范操作流程。
潼南區優嘉惠生鮮超市經營的四季豆(菜豆)多菌靈項目不合格和重慶市潼南區優多食品超市塘壩店經營的香蕉吡蟲啉項目不合格均系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造成。上述經營者承諾在今后的經營中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對產品的進貨查驗,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因重慶國驛食品銷售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6月28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渝潼南市監處字〔2023〕344號)。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2.罰款5000元。
因潼南區優嘉惠生鮮超市涉嫌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6月28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渝潼南市監處字〔2023〕340號)。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5.26元;2.罰款5000元。
因重慶市潼南區優多食品超市塘壩店涉嫌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3年6月30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渝潼南市監處字〔2023〕341號)。對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18.4元;2.罰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