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0月17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對2批次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CZ202309)。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2批次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CZ202309)
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中,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梓潼縣好麗來百貨店銷售的、標稱由梓潼縣何氏饅頭廠生產的饅頭
(一)抽檢基本情況
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梓潼縣好麗來百貨店抽取了1批次標稱由梓潼縣何氏饅頭廠生產的饅頭(生產日期:2023-05-31;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約357g/袋)。經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綿陽市梓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梓潼縣何氏饅頭廠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綿陽市梓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2日對其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處罰款2000元(大寫:貳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經調查,梓潼縣何氏饅頭廠生產的饅頭不合格是因為生產過程控制不嚴,人為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綿陽市梓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特別加強對食品添加劑規范使用的學習,在以后的經營過程中,避免發生同樣的問題。梓潼縣何氏饅頭廠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綿陽市梓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梓潼縣好麗來百貨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罰。當事人能提供進貨票據及供貨商營業執照,說明進貨來源,購進時也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無法提供該批次饅頭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綿陽市梓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2日對其下達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2.排查整改
綿陽市梓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梓潼縣好麗來百貨店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不得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二、龍泉驛區西河街辦汪玉先鮮肉經營部銷售的雞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承檢機構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龍泉驛區西河街辦汪玉先鮮肉經營部抽取了1批次雞肉(檢疫日期:2023-06-05;供應方:三聯市場冷庫/產品銷售場所)。經檢驗,“尼卡巴嗪”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龍泉驛區西河街辦汪玉先鮮肉經營部為該批次雞肉的實際生產者和經營者,共生產銷售該批次雞肉3000.3公斤,實際貨值金額48004.8元。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雞肉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雞肉尼卡巴嗪不合格是由所購進活禽所致。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18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21日將該案線索移送上一級供貨商住所地市場監管部門。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反映。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