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72期)。
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72期)
抽樣編號為XBJ23330327304732053的古城福德灣酒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8月1日,當事人蒼南天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古城福德灣酒經蒼南縣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檢測,酒精度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2023年8月1日,我局委托蒼南縣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對位于蒼南縣礬山鎮王家洞195的蒼南天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古城福德灣酒進行抽檢。2023年8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向蒼南天泉有限公司送達編號為NO:LH2308002的檢測報告及檢測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由法定代表人曾瑞局簽字確認接收,上述情形涉嫌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經本局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生產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為生產的產品酒精度數檢驗結果低于標準范圍1.5度,不符合相關規范,因該指標為產品質量指標,同時實際銷售出去的產品數量少、對人體危害小,社會危害性低;同時案發之后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工作,無主觀故意,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具有從輕情節;但因當事人上年度已有1次因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被我局予以行政處罰,本年度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具有從重情節;綜上決定予以按一般情節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理:
沒收違法所得200元,處以罰款人民幣32000元,罰沒款合計32200元,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