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從信用中國(廣東)網站獲悉,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江門市龍之泉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蓬江城管機一罰罰字〔2023〕38號。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江門市龍之泉建材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40700MA539DE619 |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法定代表人 | 藍海泉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蓬江城管機一罰罰字〔2023〕38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規定。 | ||||
違法事實 | 2023年8月15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巡查至江門市蓬江區祠前街29號時,發現江門市龍之泉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堆放建筑垃圾的行為,占地面積240平方米(長為20米、寬為12米)。該單位未能提供收納、堆放建筑垃圾的許可資料。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予處罰,建議立案調查。 | ||||
處罰依據 | 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處罰內容 | 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的行政處罰。 | ||||
罰款金額(萬元) | 4.00000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0-23 | ||||
處罰機關 | 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