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74期)。
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74期)
一、抽樣編號為GZJ23330000300830798的萬年優質天然礦泉水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9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前往位于蒼南縣藻溪鎮興洲街135-137號的蒼南縣藻溪鎮合仰副食品商行送達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所(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抽樣,并由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實施檢測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No:202335263),報告顯示2023年8月25日在該店經營場所抽檢的“萬年優質天然礦泉水”(生產日期:2023年8月25日),經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包裝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不合格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市監食檢函〔2021〕506號)文件精神,包裝飲用水中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宜按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定性,適用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進行行政處罰。鑒此,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萬年優質天然礦泉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三)項之規定,決定予以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沒收違法所得196元,處以罰款2000元,合計罰沒款2196元,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