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75期)。
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75期)
一、抽樣編號為SBJ23330000300832782的芝麻餅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9月25日,蒼南縣市監局執法人員前往位于蒼南縣藻溪鎮丁岙村307號的蒼南縣藻溪鎮紹代糕餅加工坊送達由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No:892300000671),告知當事人2023年8月23日抽檢的芝麻餅(生產日期為2023年8月23日),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蒼南縣藻溪鎮紹代糕餅加工坊生產不合格芝麻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屬于生產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規模小社會危害較小,年老體衰經濟困難,不存在主觀故意,且在我局執法人員查處后,積極整改并配合我局進行處罰,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項之規定,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該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九)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70元,處以罰款3000元,合計罰沒款3070元,上繳財政;二、沒收在扣押的食品添加劑“奧凱牌脫氫乙酸鈉”1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