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1月13日,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市局發布的《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3年第11期),涉及我市10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300830814ZX的餐盤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慈溪市觀海衛港軒茶餐廳使用的餐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慈溪市觀海衛港軒茶餐廳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的規定,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二、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300830816ZX的辣椒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海曙素華餐飲店銷售的辣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寧波市海曙素華餐飲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辣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編號為“甬海市監處罰〔2023〕33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非法所得14.8元,罰款5000元。
三、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300830818ZX的餐盤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海曙素華餐飲店使用的餐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寧波市海曙素華餐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編號為“甬海市監處罰〔2023〕33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非法所得14.8元,罰款5000元。
四、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300830821ZX的餐碗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慈溪市觀海衛大叔小吃店使用的餐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慈溪市觀海衛大叔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的規定,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警告。
五、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300830860ZX的草魚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余姚市老倪快餐店銷售的草魚,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核查處置情況
余姚市老倪快餐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草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編號為“余市監處罰〔2023〕707號”的行政處罰決定,罰款5000元。
六、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005131447ZX的黑魚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奉化溪口鷗遇飯店銷售的黑魚,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寧波奉化溪口鷗遇飯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黑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編號為“甬奉市監處罰〔2023〕978號”的行政處罰決定,罰款5000元。
七、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005131476ZX的線椒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海合緣餐飲店銷售的線椒,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寧海合緣餐飲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線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移送至寧海縣公安局處理。
八、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005131133ZX的粉皮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鄞州姜山小邱豆淀粉加工坊生產的粉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寧波市鄞州姜山小邱豆淀粉加工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編號為“甬鄞市監處罰〔2023〕61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非法所得364.52元,罰款3000元。
九、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301130684ZX的油炸花生米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海米岸飯店銷售的油炸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寧海米岸飯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炸花生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移送至寧海縣公安局處理。
十、抽樣編號為DBJ23330200301130697ZX的五花肉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寧波市北侖區迎晨餐廳銷售的五花肉,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二)核查處置情況
寧波市北侖區迎晨餐廳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花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