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14期
現將涉及我縣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食品經營主體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米皮(米粉制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被抽樣單位名稱:湄潭縣金麥臣小賣部,抽樣地點:食堂,抽樣日期:2023-06-12,購進日期:2023-06-16,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二)核查處置情況。在接到不合格報告后,湄潭縣市場監管局向湄潭縣金麥臣小賣部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對檢驗判定依據向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了異議申請,省局于2023年8月30日,回復對當事人的異議申請不予認可。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米皮(米粉制品)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涉嫌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事實。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提供了涉案批次粉皮進貨記錄及銷售記錄、供貨商資質、生產商資質及產品檢驗合格報告資料,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事后對人員進行了培訓措施并積極落實整改。當事人提供的產品檢驗報告中已經標明該產品是粉皮(淀粉制品),仍以米皮(米粉制品)提供給檢驗機構檢驗,未嚴格按照產品信息提供給檢驗機構,造成此次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涉案產品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實測值不符合米粉制品檢測標準,但實際符合淀粉制品的不超過1g/kg的限值標準,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 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四、第九章內容;
2. 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守法、誠信經營;
3. 遵守食品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引以為戒。
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