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消委會對汽車4S店不公平格式條款提起公益訴訟
全國首次以判決形式確認格式條款無效
□ 本報記者 謝 旺
近日,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重慶市消委會”)針對重慶通源寶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源寶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有了結果: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市一中法院”)判決認定,被告通源寶源公司擬定的《汽車銷售合同》中,有兩項格式條款無效。這是全國首例以判決形式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
日前,重慶市消委會在受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通源寶源公司擬定的《汽車銷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23年4月3日,重慶市消委會向該公司發(fā)出《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關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整改的勸喻函》(以下簡稱《勸喻函》),對其《汽車銷售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意見,并要求限期整改。該公司收到《勸喻函》后向重慶市消委會送達了《重慶寶源合同格式條款整改報告》。
重慶市消委會認真核查后發(fā)現(xiàn),其避重就輕,未按《勸喻函》進行全部整改,仍有兩項條款存在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情形,內(nèi)容分別為:“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乙方(消費者,下同)已知曉標的車輛所涉消費稅包含在車輛總價內(nèi)由甲方(通源寶源公司,下同)代扣代繳。本合同簽訂后,如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調(diào)整消費稅稅率的,增加的稅款由乙方承擔。”“如遇生產(chǎn)商停產(chǎn)、營業(yè)中斷、供貨延期、國內(nèi)或國際運輸中斷、運輸車輛途中發(fā)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導致前款約定的交付時間推遲,甲方應于第一時間根據(jù)實際情況通過包括短信、微信、電話、e-mail、掛號信、特快專遞之一或多種方式通知乙方,交車時間相應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p>
2023年6月8日,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重慶檢察一分院”)的支持下,重慶市消委會向重慶市一中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格式條款無效。
重慶市一中法院經(jīng)過開庭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guī)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根據(jù)重慶市稅務主管部門與支持起訴機關座談會關于納稅主體、代扣代繳范圍的意見,第一項爭議條款涉及的消費稅的納稅主體應為被告通源寶源公司,涉及的消費稅亦不屬于稅法界定的“代扣代繳”的范圍,并且即使合同雙方對于涉及的稅費約定了承擔方,僅設定稅費增加的情況,未考慮稅費減少的情形,交易條件的設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費者責任。第二項爭議條款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關于“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應當由違約一方承擔,而第二項爭議條款以格式條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寶源公司因遲延交車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
2023年12月5日,重慶市一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重慶市消委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支持起訴機關重慶檢察一分院的支持起訴意見予以采納,判決上述兩項格式條款無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通源寶源公司承擔。收到判決書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xiàn)一審判決已經(jīng)生效。
《中國質(zhì)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