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海關關于義烏市戚惜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5.11及圖形”商標權腰帶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杭義關知字〔2023〕005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義關知字﹝2023﹞0054號
當事人:義烏市戚惜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2K15WM15
法定代表人:王彬
地址:浙江省義烏市福田街道中福大廈3號樓2301室SL-00003(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金義片區)
當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腰帶等貨物(報關單號:292120230000892056)。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標有“5.11及圖形”商標的腰帶3500條,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5.11及圖形”商標權利人5.11公司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5.11及圖形”商標權(備案號:T2022-130134),并于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腰帶上所使用的“5.11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5.11及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35000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進出口侵權貨物行為且認錯認罰。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交易單據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沒收上述標有“5.11及圖形”商標的腰帶3500條,并處罰款人民幣175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義烏海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