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省抽2024年第2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3年第32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單位食品抽檢不合格。現將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金牛區宏升食化經營部經營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生產日期:2023-07-17;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鈉(以C?H?NaO?計,以干基計)、水分、氯化物項目不符合GB 25547-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經營店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8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30袋,共計30公斤,貨值810元;已銷售28袋,共計28公斤;庫存2袋,共計2公斤;召回25袋(未召回的3袋用于抽檢使用),共計25公斤;封存27袋,共計27公斤。當事人成都市金牛區宏升食化經營部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由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商家有索證索票、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以后進貨時將對購進的商品嚴把進貨查驗渠道,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商家將召回和庫存產品全退回生產廠家。
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0月25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二、郫都區鑫益食品添加劑經營部經營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購進日期:2023-06-30;規格型號:1kg/袋);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鈉(以C?H?NaO?計,以干基計)和氯化物(以Cl計)項目不符合GB 25547-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檢驗報告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6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20袋,共計20公斤,貨值900元;已銷售20袋,共計20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購進的該批次產品,已售至客戶終端,無法召回。當事人郫都區鑫益食品添加劑經營部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但該經營部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鈉由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產品脫氫乙酸鈉(以C?H?NaO?計,以干基計)和氯化物(以Cl計)項目不合格是當事人購進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致。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繼續加強臺賬記錄和索證索票,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1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