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白茶)
貴州丹青白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收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食安2024-07-1792),報告顯示貴州丹青白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白茶(生產日期:2024-04-15)經檢驗,草甘膦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8日向貴州丹青白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展開調查。經調查,不合格白茶是當事人受紫云自治縣壩羊鎮大坡村村委會委托加工,不收取委托加工費用,加工后大坡村自己食用,不作為商品出售。于2024年4月15日生產,共計生產41.3斤,銷售了2.1斤(630元銷售給抽檢機構),違法所得630元。
貴州丹青白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草甘膦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白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已構成生產草甘膦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白茶的違法事實。但本案調查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取證,積極對委托生產管理不嚴進行整改,在此次委托生產過程中,不收取委托方費用,屬于私人交際中行為,涉案批次白茶沒有進行營利目的和行為,系大坡村自用茶葉,不作為商品對外銷售,所加工的成品茶葉大坡村委會尚未領取使用,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不合格白茶19.6kg;2.沒收作為抽檢樣品出售給抽檢機構的違法所得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