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因懷疑瓷磚質量問題未付清貨款,被瓷磚店告上法院,輸了官司。可讓李先生沒想到的是,即便自己輸了官司,欠瓷磚店的錢10萬都不到,荔城區法院居然直接凍結了他180余萬元的兩個銀行賬戶。(東南網莆田1月21日訊)
一場莫名的消費糾紛遭遇到了一次超想象的凍結,里面不免讓人產生各種糾結,然而細分來說實則里面的法律關系并不復雜,只是“任性”拒付也絕不應由“任性”司法來凍結。
從消費者權益角度來說,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和檢驗合格證明等有關情況。對于瓷磚背面的標識被磨掉的反常現象,李先生作為消費者有權提出質疑,并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新聞中,李先生也通過工商局進行舉報并由檢查大隊出具了相關的處理結果。
且不論李先生是否心中依舊對該產品存疑,但就其與瓷磚店的購買合同本身來說,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李先生此時有兩種選擇:其一、明示違約,將有爭議的瓷磚返還給瓷磚店,要求瓷磚店返還相應價款;其二、繼續履行合同。然而李先生卻選擇了另一條道路,即使用了瓷磚店的瓷磚,卻拒絕支付相應款項,這種“任性”拒付的結果很明顯,李先生涉嫌違約,應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
由此,就該瓷磚購買合同而言,李先生被陶瓷店告上法院,一審二審均輸了官司也不難理解,并由此李先生應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支付相應的款項及違約金。法院執行局對李先生財產進行凍結,在判決結果明確后,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強制執行,這種方式對于保障勝訴方的合法權益與法有據。
然而,這并不代表法院凍結財產可以肆意而為。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因此法院超過執行標的和必要費用,凍結李先生賬戶180萬的行為明顯違規,法院應承當相應的責任。
同樣,廣東宏威陶瓷實業有限公司以商業機密為由,不愿意告知廠家磨掉標識的理由,這種理由顯然站不住腳,所謂的商業秘密是圍繞核心技術、外觀設計等具有獨創性的產權信息或經營信息,何況掩蓋標識本身是屬于涉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能作為商業秘密,似乎也太過“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