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30日訊近日,青島市北區法院先后宣判了兩起廣告牌砸傷路人的案件。青島萬達百貨、國美電器皆因自家廣告牌或廣告牌鐵架脫落砸傷市民,且事后不能滿足市民的賠償要求,被告上法庭。法院分別判決萬達百貨、國美電器賠償2.6萬元、1.87萬元。
2012年11月3日,市民陳甲(化名)到萬達百貨商場購物,在進入商場時,廣場上高空懸掛的廣告牌墜落,這導致陳甲頸椎等多處受傷。他稱在醫院住院治療30天后,傷情未愈。期間,陳甲多次找萬達商場協商賠償未果。
后陳甲向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青島萬達百貨有限公司予以賠償2萬余元。其中,醫療費276.90元,護理費3000元(100元×30天),誤工費222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20元×30天),交通費200元。但萬達百貨公司認為陳甲要求賠償數額過高。
后經法院核實,判定萬達百貨公司賠償其全部損失,共約26000元。
無獨有偶,2013年5月20日,市民陳乙(化名)在青島國美電器臺東一路新活館商場門口,被墜落的廣告牌鐵架砸傷,送往骨傷醫院治療67天。國美電器在支付了陳乙住院期間的部分醫療費用后,拒絕再支付其他費用。
后陳乙向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美電器賠償其損失。其中,醫療費4402元,誤工費23357.90元,護理費3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4元,交通費40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但國美電器認為,這次事故屬于意外事故,陳乙要求賠償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后經法院核實,判定國美電器賠償其部分損失,其中醫療費3691.85元,護理費3900元,誤工費7835.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4元,交通費40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為2000元,共計約18700元。
組稿:肖夢婕 王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