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蘭陵縣副縣長楊金童告訴大眾網記者,蘭陵縣政府已聘請律師并向韓國駐青島領事館遞交材料進行維權。大眾網記者 李兆輝 攝
3日,蒜農王連全向大眾網記者出示相關材料,并對韓方退回山東大蒜表示難以接受。大眾網記者李兆輝 攝
3日,退回的2200噸大蒜被存儲在保鮮室內,每天耗費的存儲和水電等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盡管如此,蒜商必須盡快低價出售,來償還債務。大眾網記者李兆輝 攝
從事外貿近20年的王梅(化名)仔細看過這份由韓方向我國蒜農出具的信用證后發現,其兌付條件非常苛刻,主動權幾乎全部在韓方,一旦大蒜被退運,蒜農利益將無法保障。(該照片為信用證的一部分)大眾網記者李兆輝 攝
□大眾網記者 李兆輝 馬俊驥 孫貴坤 滿健
近日,山東臨沂蘭陵縣蒜農向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供貨2200噸大蒜。大蒜在發貨前經收貨方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專職人員質檢合格,但到達韓國港口后卻被韓國農管所認定為質檢不合格要求退回貨物,這一前后迥然不同的退貨理由,讓蒜商無法接受。這次大蒜退回事件直接導致蘭陵縣三四千戶蒜農損失1000多萬元。
2月2日至4日,大眾網記者赴臨沂蘭陵縣實地采訪了虧損嚴重的蒜農和蒜商、蘭陵縣政府,專程采訪了相關國際貿易專家和業內資深人士,還原本次事件全過程。大眾網記者采訪發現,除了韓國方面前后檢驗不一致外,韓方在“信用證”上標注的付款條件苛刻,使得此次交易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韓方手里,是導致此次蒜農損失慘重的重要原因。
還原貿易過程:
為保質量自加條件,按6厘米直徑收貨,使用指定船運公司
據涉事蒜農王連全向大眾網記者介紹說,2014年11月,韓國政府通過招標進口蘭陵縣大蒜2200噸,并約定從當年的12月中旬向韓國政府下屬單位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供貨。其中,王連全組織供貨600噸,另外兩位蒜農分別供貨600噸和1000噸,每噸價格為1165美元。
2014年11月27日,王連全收到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開具的信用證,收到信用證后,王連全便按照標書的要求進行備貨,2014年12月7日和2014年12月14日分兩批裝船發運。在發貨前,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派專人進行了檢驗、監裝,還在貨物合格的情況下親自打上公社的鉛封后放入集裝箱進行運輸。
另一位涉事蒜商宋加文告訴大眾網記者,因為是第一次做對外出口生意,他們當初也知道國外檢驗嚴格,他們在對方提出的“大蒜直徑5.5厘米”的要求上繼續提高質量等級,按照6厘米的直徑收購備貨,為此,一噸大蒜就要多花200多元。之后,他們還按照對方要求使用其指定的船運公司,每個集裝箱為此也比未指定公司多花出3000元。
2014年12月15日,王連全等蒜農和蒜商的第一批貨物到達韓國釜山港口交單,先后通過了韓國國家食品安全廳的食品安全檢驗檢疫、韓國農林部的植物病蟲檢驗檢疫;但在農管所的規模檢驗中卻“不合格”,要求返送貨物。王連全表示非常不解,大蒜在發貨前,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質檢結果合格,但到達韓國港口后又被韓國農管所認定為不合格,這一前一后的不一致,令蒜農無法接受。于是,12月19日,王連全遞交了復檢申請書,但韓國方面一直拖到今年1月份才進行復檢。“當時我們在國內已經支付了15天的箱使、制冷費用,他們故意拖延驗貨時間,如果超過15天,30個貨柜每天的費用將近6000美元,將會給我們造成巨大的損失。”王連全說。
梳理招標流程:
中國產地加工→韓方派員檢驗監督上柜→釜山港檢測→合格后通關→韓方公社提貨向銀行發送報文→付款90%→公社二次驗貨→若部分不合格扣除10%貨款
大眾網記者在王連全家里看到了此次招標的信用證、投標書和中標書,從這些合同文本上了解到了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招標中國大蒜的具體流程。即在中國產地加工后,公社派駐人員在檢驗合格的情況下監督裝上貨柜,到達韓國釜山港口后由韓國藥品和食品安全處檢測。檢測合格的情況下,辦理通關手續,然后公社提貨并向韓國指定銀行發送報文,給予向蒜農匯款90%的指示。當貨物到達公社后,公社有權利進行驗貨,如果有部分不合格,他們可從剩余的10%的貨款中扣除。
此外,王連全拿到的標書中顯示,貨物返送的前提是:到港后,韓國食品醫藥安全處檢測不合格時,含放射線照射物質時,需返送,返送費用由供貨方承擔。但是,現在韓國方返送的理由是韓國農管所質量檢驗不合格,重缺點大蒜超標。王先生等蒜農不能理解,按照標書規定,有權要求貨物返送的機構是韓國食品醫藥安全處,現在突然出現了韓國農管所,這并不符合標書規定的流程。
王連全告訴大眾網記者,他自己組織的600噸大蒜返送回國僅儲藏費用和運費就需260萬元之多。如果回到國內,大蒜不能在保質期內迅速賣出,不僅還不上親戚朋友、資金合作社、融資公司的欠款,就連每天的存儲、水電等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鑒于此,王連全等蒜農蒜商于2014年12月26日致信我國駐韓國大使館尋求幫助。信中說: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要求我們退柜是不合理的。據我們了解,是因為韓國國內大蒜市場行情不好,公社才想退柜的。該公社是韓國政府下設單位,要是訴諸于法律,我們根本打不起這樣的國際官司,期盼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韓國大使館能協調韓國政府。王連全還在信中提到,該批招標大蒜數量大、金額大,如果被退運,往返路費、超期箱使、制冷費用高,將給其公司帶來巨大損失,導致公司破產。
國家商務部工作人員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這類糾紛只能嚴格根據合同來處理,沒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如果要走法律程序,也需要前往韓國的法院進行維權申訴。此外,中國駐韓大使館和山東省商務廳均介入此事。但有媒體致電韓國駐華大使館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已經得知此事,但大使館方面暫時沒有計劃介入此事的處理。
解讀韓方苛刻付款條款:
拿“證”前蒜農被要求交齊100萬保證金,霸王條款陷蒜農于危局
宋加才認為,導致此次損失慘重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信用證”,因為韓國方面不僅沒有按照規定的流程開具這個擔保文件,而且制定的相關條款也非常苛刻,近乎霸王條款。
山東威海一家外貿公司負責人王梅(應當事人要求,化名)已從業近20年,她告訴大眾網記者,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它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簡單來說,就是買方將貨款交給開證銀行,銀行開具信用證給賣方,賣方按照事先約定完成交易后,即可申請開證銀行兌付貨款給自己的收款銀行,有點像網購時的“第三方平臺”。信用證可以附加一些兌付限制條款,比如說必須買方同意才能兌付、貨物合格率必須超過某個級別才能兌付等等,這些條款需要雙方事先約定同意。
而且按相關法律規定,供貨人或出口人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
然而,韓方在向蒜商開具信用證之前,要求蒜商須先交齊100多萬元的保證金。“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對信用證的修改權利就幾乎沒有了,因為如果我們對信用證提出異議,就很可能被取消訂單。”蒜商宋加文對這種“掐脖子”的做法很難接受。
王梅在看過這個英文版的信用證后告訴大眾網記者:“這個信用證上的兌付條款異常苛刻,有些甚至可以稱為‘霸王條款’”。她翻譯了其中幾項條款:兌付限制條款要求,貨物(大蒜)到達韓國后,需要經過韓方三家檢驗檢疫機構檢查合格入關后方能兌付90%;兌付時間上,需要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開具“同意書”后才能兌付;另外,剩余10%的貨款需要經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自行檢驗后才能兌付,如果出現失重等問題,將從這10%貨款中扣除相關費用。
根據這個信用證上的條款,王梅說,“主動權完全掌握在韓方手里,一旦退運,貨款就拿不到了。”另外,她同時提醒,如果對外貿業務不是很熟悉,有可能被對方誘騙、誤導而輕視兌付限制條款,導致出現退運時難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很多外貿交易中,雙方約定的信用證兌付條款為貨物出關后即可兌付。“我們的貨物檢驗合格發出后,提交檢驗檢疫、發貨提貨等證明文件就能收到貨款,掌握了主動權,一旦退運,錢在我們手里談判也有底氣。”王梅說,雙方可以另立補充協議約定如何分攤退運造成的損失。
啟動維權程序:
蘭陵政府協助蒜農維權,商務廳介入處理,蒜農致信韓國總統
2月3日,面對貨物退回造成的1000多萬元經濟損失,蒜農和蒜商無奈之下給韓國總統樸槿惠一封名為“致尊敬的大韓民國總統樸槿惠”的公開信。落款為包括王連全、宋加文在內的此次向韓國供貨的三位蒜農。
公開信中說:“我們向貴國出口的2200噸大蒜是嚴格按照流通公社的標書要求進行備貨,且所有程序都是在韓國流通公社派駐人員在場并檢驗合格的情況下進行的。貨物是在流通公社派駐人員驗貨合格后親自打上流通公社的專用鉛封之后才進行的裝船運輸。
我們的血汗錢付之東流,現在生活十分困難,中國的傳統春節即將來臨,我們的父母和家人因為這件事情天天以淚洗面。希望您能感受到我們面臨的巨大損失和痛苦,希望您能協調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給我們蒜農一個交代。”
同時,王先生還表示,自己和另外兩位蒜農會堅決維權:遭遇到這么大的損失,我們想要有一個合理的說法。國家商務部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要走法律程序,也需要前往韓國進行維權申訴,維權將會十分困難。
2月3日,大眾網記者從山東省商務廳了解到,目前山東省商務廳已介入事件處理。蘭陵縣副縣長楊金童告訴大眾網記者,蘭陵縣政府也已聘請律師并向韓國駐青島領事館遞交材料進行維權,同時采取措施盡可能降低損失。縣政府已經協調金融機構通過貸款方式解決蒜商燃眉之急,幫蒜商籌措資金,降低損失。
商務部表態發聲:
望韓方妥善處理,專家提醒農產品出口暗藏貿易保護
王梅坦言,在實際外貿交易中,賣方發貨后買方能否順利收貨有很多“不可控因素”。如在抽檢環節,發貨時抽檢是合格的,到達后可能恰好抽檢到不合格率較高的樣品,導致不合格被退運。另外,對方市場的貿易保護、行情變化等,也可能導致賣方毀約以種種借口退運。
山東社科院國際經濟研究所所長李廣杰認為,出口韓國的農產品貨物遭退,這樣的事例并不多見,但韓國在進口食品政策方面確實一直都持有保守謹慎的態度。暫且不論此次事件是否符合流程亦或是產品真的存在不合格,但它的發生或將給山東出口商敲響警鐘。
李廣杰建議,與國內貿易不同,國際貿易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等特點,所以在進行對外貿易時,企業特別要注意標書的完整性,并根據標書的要求對質量嚴格把關,其次相關的合同要完備。與此同時,政府相關部門也應多提供公共信息等服務。
2月4日,中國商務部外貿司負責人就此事的性質做了判斷,初步認定本次事件屬商業合同糾紛,并要求中國駐韓國使館經商參處與韓方進行交涉。
該負責人說,2月1日,有媒體報道了山東省部分企業輸韓大蒜遭退運的情況。商務部外貿司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表示,我們高度關注這一情況,在第一時間要求中國駐韓國使館經商參處與韓方進行交涉。
該負責人指出,經初步判斷,本次事件屬商業合同糾紛,雙方涉事企業對此已進行多輪磋商。事件發生后,商務部要求中國駐韓國使館經商參處及山東省商務廳等部門積極協助有關企業與韓方進行溝通交涉,希望韓方從中韓經貿合作大局出發,對本次事件妥善處理,維護中韓雙邊貿易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