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健康網訊 記者山擎天)近日,大河健康網新聞熱線(0371-65795966)接到洛陽張女士投訴,稱其母親在洛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神經內科治療腦梗,后被迫送至重癥監護室(CCU)長達兩個月之久,最后搶救無效導致死亡。張女士認為,母親的去世與院方的診療有直接關系。
家屬:患者病歷疑點重重 針對病歷提出十二個問題(以下內容為患者提供資料)
問題一:在臨時醫囑中,是同一醫師的簽字,但是筆跡明顯不同,懷疑是冒名簽字。
問題二:在醫囑中,是同一護士的簽名,但是筆跡也是明顯不同,懷疑是冒名簽字。
問題三:病歷中,4月25日的日期連續5個時間點被人為修改過,懷疑是偽造病歷。
問題四:臨時醫囑單中,某些用藥名稱被篡改,懷疑偽造病歷。
問題五:護理記錄中有兩頁除了頁碼和簽名不一樣外,其他全部一樣,懷疑其他護士照抄或偽造病歷。
問題六:本來5:25的醫囑,護士卻在兩個小時前就已經執行,記錄時間明顯有被改動跡象,懷疑偽造病歷。
問題七:在治療過程中,護士不按醫師開具的醫囑執行,隨意減少或者增加用藥量。懷疑藥量亂用,導致患者死亡。
問題八:護士在無醫囑的情況下,對患者進行用藥,懷疑偽造病歷。
問題九:醫生在并未開具相關醫囑的情況下,卻要求病人做多達六項自費項目,懷疑偽造病歷。
問題十:在患者心電圖檢查單上,姓名、年齡、檢查時間不詳,顯示患者竟為男性,懷疑醫院偽造病歷。
問題十一:至今,醫院不提供我母親的死亡記錄,懷疑故意隱瞞死亡真相。
問題十二:醫院也不提供搶救記錄給我們,懷疑故意隱瞞搶救過程真相。
張女士展示被篡改與存在問題的病歷(因篇幅局限截取部分病歷)
據張女士的律師介紹,在整個治療過程中,護士的部分用藥并未按照醫囑執行。據患者的護理記錄統計,在3月18日至5月11日期間,有多達五十多次、護士擅自改變藥物用量(醫囑與護理記錄的藥物使用量不一致)。
對此,張女士稱,她向醫院提出免除醫藥費及相關賠償的要求,但是院方只愿免除醫藥費并賠償3萬元,其他請求沒有同意。
同時,記者在洛陽市第一人民醫院提供給洛陽市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的答復中看到,醫院與張女士的態度截然不同,不承認病歷記錄中存在不規范問題。而在短期漏用藥物與錯用藥物中,承認護理記錄單未記錄使用“左氧氟沙星”,護理記錄單電腦錄入錯誤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記者在7月6日以電話、短信形式采訪了洛陽市第一人民醫院郭圣敏院長與醫患辦主任劉建,將采訪的主要內容發送到二者手機,接到采訪后,郭圣敏院長給記者回復,稱下午會安排人員給與回復,但記者一直沒有收到回復,7月15日、16日,記者再次致電郭院長,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截至記者發稿時,也沒有給記者任何回復。
是醫護人員的“粗心大意”,還是洛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內部管理太混亂,還是醫生及醫院的其他問題?大河健康網將繼續跟蹤報道。
同時,針對此問題,我們也將@清風中原,為紀委部門提供相關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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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紀委下發《全省督促涉醫領域落實主體責任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督促涉醫領域落實主體責任、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病歷修改是否合規
衛生部醫政司醫療處處長趙明鋼重申:一旦發現醫生篡改病歷,將直接定性為醫療事故。患者就可以保存原始病歷復印件舉證或者申請公安部門進行“痕檢”司法鑒定。
醫院有義務在第一時間為患者封存原始病歷,而在本次事故中,張女士第一時間要求院方封存其母親住院期間病歷與搶救記錄,卻遭院方拒絕。
在醫療侵權案件中,病歷作為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判定責任的重要依據,保證病歷的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對于公正審判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9條明確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
《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中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也有規定:一旦確定醫院涂改、偽造、隱匿和銷毀病歷資料的,就可以直接認定醫院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