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日公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和內容,也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和保障。2014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權重新組建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管理執法。為切實履行職責,規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確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互聯網信息內容傳播秩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廣泛調研、征求吸收業界專家等多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定》。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規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
答:《規定》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其中正文共8章49條,附件17個。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確定執法主體和范圍,明確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行政執法,對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二是建立執法督查制度,要求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建立行政執法督查制度,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督查;三是加強執法體系建設,規定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考試考核、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明確執法證由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核發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核發;四是以行政執法辦案為主線明確執法程序,全面規范了管轄、立案、調查取證、聽證、約談、決定、執行等各環節的具體程序要求;五是規定常用文書格式范本,明確由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制定執法文書格式范本,并在附件中列明了立案審批表、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17個常用文書格式范本。
問:《規定》關于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答:《規定》第二章對管轄作了規定,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地域管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重申《行政處罰法》規定,明確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二是級別管轄,《規定》第七條明確了各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案件的管轄,第九條第一款明確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直接辦理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部門;三是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了移送管轄,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了指定管轄,以有效處理管轄爭議。此外,還要求加強跨部門協作,互聯網違法案件涉及面廣,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需加強與工信、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作,《規定》第十二條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問:《規定》如何有效規范和約束立案行為?
答:立案是啟動處罰程序的起點和關鍵環節,不立案就不能實施處罰,抓好立案工作有助于從源頭上規范和推進處罰工作。《規定》加強了對立案環節的管理監督,從立案標準、銷案程序等方面作了全面規范。這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主動履職,防止工作推諉、行政不作為等;另一方面還可有效防止網信執法人員濫用裁量權,督促執法人員公平公正執法,提高網信執法公信力。
問:《規定》規定的證據有哪些種類?
答: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可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下列證據:電子數據、視聽資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其中,電子數據是指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但不限于網頁、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網盤、電子郵件、網絡后臺等方式承載的電子信息或文件。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問:《規定》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行為設計了怎樣的監督制約機制?
答: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行為,防止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規定》設計了監督制約機制。比如,執法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并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后方可從事執法工作;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少于2名;辦案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回避;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前要經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的,應當在七日內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行政處罰決定前要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等。
問:《規定》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規定》在執法程序多個環節分別規定了“申請回避”“要求聽證”“陳述、申辯”“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等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救濟程序。如第十七條明確三種回避情形,如果當事人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聽證的啟動情形、具體流程;第三十六條明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