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9月7日發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采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定》所要規范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具體指什么?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以注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具體而言,在各類社交網站和客戶端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如騰訊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賬號;百度的百家號、網易的網易號,今日頭條的頭條號、騰訊的企鵝號、一點資訊的一點號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臺和秒拍、快手等短視頻平臺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在知乎、分答等互動平臺開設的對公眾答復的用戶公眾賬號等,均在本規定適用范圍之內。
問:什么是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
答: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用戶提供公眾賬號注冊使用服務的網絡平臺,即管理方。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注冊使用或運營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機構或個人,也就是使用方。
問:《規定》提出了哪些倡導性、鼓勵性要求?
答: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是當前網上信息發布的重要渠道,社會影響很大。對此,《規定》強調,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當前,政務新媒體快速發展,在發布政務信息、引導網上輿論、提供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規定》按照建設好、利用好、管理好的思路,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使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政務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信息需求;同時也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信息安全保障。
問: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發布新聞信息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資質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采編發布新聞信息。
問: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方面,國家和地方網信部門、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平臺方)各方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規定》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而言,一是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立總編輯等信息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平臺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規立即處理;三是加強對本平臺公眾賬號發布內容的監測管理,發現有傳播違法違規信息的,應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等要求。
問:《規定》在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盜版侵權方面有何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履行信息發布和運營安全管理責任,遵守新聞信息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維護網絡傳播秩序。我們也在此特別強調,《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已就網絡知識產權及新聞信息轉載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均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轉載信息,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問:在實際操作中,用戶與平臺、用戶與用戶、平臺與平臺之間如果發生矛盾糾紛如何解決,《規定》就此有什么新舉措?
答:《規定》提出,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我們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政府、企業、專家及用戶等多方參與的權威專業調解機制,發揮互聯網多元治理主體作用,公平合理協商解決行業糾紛。
問:有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使用者表示,自己發布的合法內容曾經因為惡意舉報遭到損失,《規定》如何解決舉報問題?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行業組織監督。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惡意舉報甄別、舉報受理反饋等機制,及時公正處理投訴舉報。《規定》同時要求,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