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組織老年人通過旅游方式,前往異地購買保健品或者其它商品的舉報投訴時有發生。2020年以來,浙江省海寧市場監管部門與消保委接到5起有關外地消費者參加旅行團來海寧購物產生的消費糾紛,其中一起投訴,情況比較嚴重,已由公安部門介入處理。
適逢國慶出行旺季,海寧市消保委發布2021年第四號消費警示:旅游期間購物,請收好這份法律攻略。提醒廣大消費者,外出旅游期間購物時,請仔細了解以下四點注意事項后,再下單。
一、報團前了解旅游服務行程細節
根據《旅游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同時也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因此,消費者在報名繳費時,一定要了解所參加旅游團的各項行程,確定是否安排購物點、是否存在必須購物的要求,如果發現安排強制購物行程,不建議參加,并向旅游部門反映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二、購物前查看購物點資質證明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除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等少數特殊情況外,經營者都必須取得營業執照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因此,消費者在參加旅游期間,前往任何一家購物點消費時,均可以向導游提出,要求該購物點出示營業執照及相關其它資質證明,如果該導游或者購物點經營者,以各種理由解釋無法出具營業執照的,不建議在該購物點消費,并可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三、購物時查看該商品的標識是否齊全
根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除了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外,其他的產品必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規格、等級,限期使用的產品,還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此,消費者看中一款商品,有購買意向時,就應該仔細查看該產品有沒有上述最基本的標識說明,如果沒有,盡量不要購買,確有購買需求,可以要求購物點作出合理解釋,并根據該解釋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求證是否屬實。
四、購物后及時核對并保存相關憑證
由于電子支付已逐漸成主流付款方式,消費者以為有轉賬記錄,就可以取代紙介憑證,但這是一個誤區,微信與支付寶的收款碼,大部分以個人名義注冊,一旦出現糾紛,就難以識別真實的收款單位。因此,消費者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支付后,一定要向購物點索取購物憑證,且仔細核對該購物憑證的蓋章名稱與其營業執照名稱是否保持一致,如果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核對打印小票名稱與其營業執照名稱是否保持一致,出現不一致情況的,要求購物點作出合理解釋,并根據該解釋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求證是否屬實。
海寧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