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田芮溪)10月9日,海南省新聞辦發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主要針對海南存在的典型消費欺詐違法行為,特別是旅游消費市場欺客宰客行為,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懲戒力度,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分類分檔設定處罰。
據了解,由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9月29日審議通過、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全國首個反消費欺詐領域專項地方立法。該規定共有20條,主要聚焦解決消費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加大了對典型消費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有利于實現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目的。
此外,《規定》引入了處罰到人的“雙罰制”,對經營者為單位、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消費欺詐行為,除對經營者處罰外,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規定》還明確了相關主體職責和義務,首次規定交易市場開辦者的審查、檢查、制止和報告等管理義務,旨在形成反消費欺詐社會共治格局。
據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處一級調研員趙衛介紹,該規定在預防消費欺詐和嚴懲消費欺詐方面均有明確的規定。在預防消費欺詐方面,為經營者劃出紅線,明確經營者誠信經營的義務,包括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尤其是對海鮮、水果、旅游特產等特色產品,要作詳細介紹和消費提示;鼓勵經營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退貨承諾。
在嚴懲消費欺詐方面,該規定體現“零容忍”的執法理念。明確加大對短斤缺兩消費欺詐行為的懲戒力度,對情節較重或者社會影響惡劣以及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突破了《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最高可處5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