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文化和旅游廳發布部分典型指導案例,提醒廣大市民和旅游者:報名參團旅游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正規旅行社、并簽訂規范的旅游合同,仔細比較團費價格,切莫盲目追求“低價游”和相信微信群、QQ群等“熟人介紹”。在旅游過程中要理性消費,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不要輕易相信導購的“洗腦式”宣講,謹防上當受騙。同時,要注意保存視頻、錄音、聊天記錄、合同、購物憑據等證據,以便維權。
案例一
關鍵詞: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張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個人微信群發布“榮耀九寨雙臥6日游”廣告,招攬旅游者,收取旅游者團費;馬某利用旅行社負責人身份協助訂購火車票,租賃旅游車輛,協調旅游住宿、餐飲,并提供導游服務。
張某某、馬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銀川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張某某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馬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關鍵詞:不合理低價游
寧夏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招徠旅游者赴桂林旅游的過程中,廣告價格低于市場同類產品。經調查,該旅行社實際收取旅游者的團費確實略低于該條線路的成本價格,存在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違法事實。
寧夏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銀川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關鍵詞: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湖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在未取得赴臺灣旅游資質的情況下,招徠旅游者并收取赴臺灣旅游費用后,將旅游者委托給寧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有赴臺游資質)接待,存在未經許可經營赴臺灣旅游業務的違法事實。
湖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銀川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分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關鍵詞: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
在處理旅游者投訴時,寧夏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惠農區營業部無法提供與旅游者簽訂的包價旅游合同。經調查,旅行社在組織“南寧巴馬六日游”的過程中,收取了旅游者的團費,但未與旅游者簽訂包價旅游合同。
寧夏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關鍵詞: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寧夏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寧夏銀川+沙坡頭+鎮北堡影視城2日1晚跟團游”的過程中,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減少旅游合同中約定的紅瑪瑙枸杞觀光園景點,存在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違法事實。
寧夏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銀川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 30000元,并責令停業整頓7天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關鍵詞: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
寧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華東雙飛六日游”的過程中,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后,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
寧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銀川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30000元,并責令停業整頓7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關鍵詞:旅游合同未載明規定的事項
寧夏某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組織“《秘境傳奇》三峽、神農架雙飛7日養生探秘之旅”的過程中,雖與旅游者簽訂了包價旅游合同,但合同未載明簽約地點等事項。
寧夏某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銀川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關鍵詞: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或服務
在執法檢查時發現,寧夏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給導游發放的派團單中沒有旅游車輛的具體信息。經調查,旅行社租用的,為該團隊提供車輛服務的車牌號為寧ECYXXX的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寧夏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衛市旅游和文化體育廣電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旅行社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25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寧夏文化和旅游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