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向龍/文
近年來,葡萄酒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大眾餐桌上。然而,問題也隨之而來,進口廉價酒在國內以高價售出、年份酒造假、“三精一水”勾兌現象等,讓國內葡萄酒行業遭遇了信任危機。7月1日,由工信部制定的《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正式實施。該規范主要從葡萄酒企業規模、原料保障、工藝與設備與質量安全等方面對行業作出了嚴格規定,旨在引導葡萄酒行業健康發展。
新規提高行業門檻
據了解,2005年我國開始下調葡萄酒進口關稅,進口瓶裝葡萄酒關稅由43%降到14%,進口散裝葡萄酒關稅更是下降到10%。也正是自那時開始,中國紅酒市場的消費量開始驟增。
據中國酒業協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國內進口波爾多葡萄酒總量同比上漲91%,達到4360萬升,位居全球出口市場總量第一;2012年一季度葡萄酒進口9.9萬千升,同比增長11.1%;同期國內葡萄酒產量27.2萬千升,同比僅增長6.8%。
正是由于中國紅酒市場的成長性非常看好,很多不具規模實力的中小企業開始打起了紅酒的主意,灌裝酒等現象紛紛出現,給中國葡萄酒市場帶來混亂。
以“拉菲”為例,年產24萬瓶的拉菲,每年進入到中國市場的約5萬瓶,而2011年中國卻能消費了近200萬瓶,幾乎是拉菲10年的總產量。此前拉菲集團在中國負責品牌維權的相關律師表示,對中國假拉菲的知識產權維權訴訟迄今只有3例,而中國侵權企業實際上超過百家,在追蹤上存在困難。
而《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的實施,將減少國內灌裝酒對葡萄酒終端市場的干擾。“有必要做生產規模的限定,就葡萄酒行業的現狀而言,1000噸的規模是能初步使用小型機器生產的一個規模。”中國酒業協會葡萄酒分會秘書長王祖明表示,《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有利于肅清不規范市場,尤其是對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產葡萄酒企業的最低產能做了限制,減少了罐裝酒對終端市場的干擾。
在工信部發布的《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前言中可以看到,制定準入條件是為了加強葡萄酒生產加工行業管理,規范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合理布局,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葡萄酒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在企業規模上:《準入條件》明確,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00千升。新建葡萄酒原酒生產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3000千升。以購入葡萄酒原酒(包括進口葡萄酒原酒)為原料生產葡萄酒產品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項目),其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000千升。新建酒莊酒生產企業(項目)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75千升。
在原料保障上:《準入條件》明確,葡萄酒企業(項目)的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于生產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種葡萄酒生產企業(項目)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于其生產能力的70%;酒莊酒生產企業自有的釀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應不低于其生產能力的70%。
此外,《準入條件》還在工藝與設備、質量安全、節能降耗與環境保護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工藝與設備上: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提高葡萄酒品質;并根據生產需要配備原料處理、發酵、澄清、貯酒、冷處理、灌裝等葡萄酒生產設備以及廢水處理設施;配備滿足生產和質量控制要求的檢驗設備。
質量安全上: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配備專職質量檢驗人員,并做好相關記錄;鼓勵企業建立并運行誠信管理體系,提高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其產品進行檢驗,檢驗記錄至少保存2年;加快建立和實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實現從原輔料到產品全過程的可追溯性。
紅酒市場洗牌在即
據了解,目前國內有不少中小葡萄酒灌裝廠規模僅有100?200千升,為了降低成本,通過大包裝進口葡萄酒到國內、再灌裝銷售,導致了國內葡萄酒的品質較差,嚴重影響了整體行業的發展。
王祖明表示,新規定對葡萄酒企業自有原料比例提出了明確要求,將對中小葡萄酒企業造成一定的沖擊。“個別企業追求短期利益,打造神話式生產。前一年剛在某產區建成葡萄園,第二年就宣布葡萄酒產量上萬噸。如果遇上好氣候時,不是無可能。但更多時候,葡萄的生產無論是質量還是數量都存在不穩定性。葡萄酒生產不是一個速成行業,國外的酒莊園是通過幾代建立起來的。”
他同時指出,《準入條件》的實施讓國內酒類龍頭企業有可能借此獲得進一步發展的機會。“葡萄酒企業一般通過兩個方面來確保原料保障能力,一是采取自己種植,并在吸收其他國產葡萄酒原料的基礎上進行加工。另一方面,通過正常的進口渠道保證穩定的供應量。”他介紹,目前我國釀酒葡萄種植面積共約7.3萬多公頃,其中約65%掌握在張裕、長城等少數幾家企業手中,其他中小葡萄酒企業很難擁有足夠的原料供應基地,未來的葡萄酒市場會出現“強者愈強”的局面。這也有利于行業產品品質提升和消費者信心的培育。
尚需相關配套措施
雖然業界一致看好,但也有專家認為《準入條件》需要逐步完善,并需要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一起來共同促進葡萄酒行業和市場的健康發展。
首先,缺乏配套實施細則。以企業規模要求為例,要求“新建酒莊酒生產企業(項目)年生產能力應不低于75千升”,可是,如何確定酒廠產能并無相關細則。其次,缺乏對原料的監管。目前,葡萄酒行業采用“公司+農戶”的發展模式,部分農戶為追求產量而忽視質量,與公司追求品質的矛盾將繼續長期存在。最后,缺乏對已建立企業的退出機制。《準入條件》主要適用于新建企業(項目),而對于已經建成的但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并未起到約束作用。
由于以上問題的存在,被市場上廣為關注的“年份酒”也很難得到解決。事實上,葡萄酒造假現象不僅僅局限于年份造假上,概念造假、成分造假等問題都需要更多規范性的制度予以解決。在已有的標準、法規下,單純在企業規模上增加限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行業規范作用。業內人士表示,“年份酒”造假等現象給大型企業造成很大困擾,而《準入條件》仍很難使相關問題得到解決。
此外,要規范葡萄酒市場,還需建立酒交易平臺以治理市場上一些價格亂象。一些經銷商利用消費者葡萄酒知識缺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哄抬價格欺騙消費者,如果建立了相關酒類交易平臺,將促進國內外葡萄酒價格更加透明。
《消費指南》2012年7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