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發證檢驗機構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的含義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是指具備法定檢驗資質,經有關部門指定和當事人委托,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的單位。
食品添加劑檢驗機構是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技術支撐,是維護食品添加劑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屏障。在食品安全方面,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已經威脅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食品添加劑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通過全面開展對食品添加劑產品質量的檢驗工作,有利于摸清我國食品添加劑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從而指導企業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規范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逐步提高我國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整體質量安全水平。
截至2011年9月底,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42個食品添加劑產品發證檢驗機構。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審查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檢驗機構的主要職責有:
1.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根據《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應當及時進行產品抽樣檢驗,抽封樣品7日內送達具有生產許可產品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
2.定期比對檢驗。企業獲證后,要定期對標準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同時,每年要將其產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與本企業檢驗結果進行比對,以保證本企業檢驗結果的準確性。
3.不合格產品的加嚴檢驗。根據《實施辦法》、《審查通則》的規定,企業在抽查、監督檢查或其質量有被投訴時產品檢驗有不合格項目,在以上情形發生后的本年度內,企業必須到有資質的省級或省級以上或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至少3次連續檢驗,且應檢驗合格。檢驗項目限于不合格項目。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食品添加劑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法定資質認可和授權后,方可承擔食品添加劑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名錄。
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實驗室認可,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質檢總局評定考核并批準后,方可具有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檢驗工作的資質。國家質檢總局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數量、規模、區域分布及已確定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數量和分布等,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范圍。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的工作要求
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對食品添加劑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工作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在指定的承檢范圍內開展檢驗工作,不得超范圍檢驗。
2.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準確、高效地完成檢驗工作。
3.不得擅自將有關檢驗工作委托給其他檢驗機構。
4.對在檢驗工作中發現涉及危害人身健康的質量問題,要進行深入研究,并及時報告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質檢總局。
5.在檢驗工作中,要注重經驗和技術的積累,注重對檢驗人員的培訓,特別是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測方法和技術的研究,不斷提高檢驗能力和檢驗水平。
檢驗報告需有檢驗人員、復核人員、檢驗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簽字。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人員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人員是指具備一定資質,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人員的職責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經檢驗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機構負責人簽署。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人員的要求
檢驗機構在從事食品添加劑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按食品添加劑產品標準、《審查通則》要求和方法開展檢驗工作。
2.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從事與其指定檢驗任務相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上述產品。
4.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
5.超標準收取檢驗費用。
6.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
7.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取得檢驗資質、資格的條件、過程、結果進行監督;對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檢驗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時效性進行監督;對檢驗過程、記錄和結果進行監督和必要的抽查復核。
食品添加劑解讀
復合膨松劑
專家支持: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工程師 蔣可心
GB25591《食品添加劑 復合膨松劑》中定義復合膨松劑是: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品種且經過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復合膨松劑又稱泡打粉、發泡粉、發酵粉,由碳酸鹽類、酸性鹽類、淀粉和脂肪酸3種成分組成,主要用于面包、蛋糕、薯類和膨化食品的生產加工。復合膨松劑可根據堿式鹽的組成和反應速度進行分類。《食品添加劑 復合膨松劑》中要求包裝標識中標出鋁含量。GB2760-2011《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要求產品中鋁的殘留量不得超過100mg/kg。
冰乙酸(乙酸)
專家支持:國家食品質檢中心(上海)高工 顧宇翔
乙酸又稱醋酸,因純乙酸在16.6℃以下時能結成冰狀的固體,所以常稱為冰乙酸。乙酸是無色液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可與水任意比例混溶,易溶于乙醇、乙醚、甘油和四氯化碳,水溶液呈弱酸性。
乙酸廣泛存在于自然界,是食醋內酸味及刺激性氣味的來源,普通食醋中含有3%?5%的乙酸。乙酸在水果或植物油中主要以其化合物酯的形式存在,在動物的組織內和血液中以游離酸的形式存在。在水果或其他食物腐敗時,乙酸也會自然生成。
食用冰乙酸可作為酸味劑、增香劑,用于飲料、罐頭、調味醬、泡菜、干酪、糖食制品等生產中;用于食品香料時一般需稀釋,然后使用于軟飲料、冷飲、糖果、焙烤食品、布丁類、膠媒糖、調味品等產品中。用水將乙酸稀釋至4%?5%濃度,添加各種調味劑即可合成食用醋,其風味與釀造醋相似。
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冰乙酸(低壓羰基化法)和乙酸可作為酸度調節劑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同時乙酸也可作為食品用合成香料和加工助劑使用。
《消費指南》2012年9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