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向龍/文
1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家用汽車產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可以免費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規定的退貨條件、換貨條件,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辦理退貨或換貨手續。《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確 三包責任
《規定》明確,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規定》指出,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里程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兩年或者行駛里程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規定》指出,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志。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及發票等要求;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明確 退換條件
《規定》明確,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一是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兩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是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后,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三是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規定》還明確,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產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明確 責任免除
《規定》明確,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產者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家用汽車產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規定》還明確,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
明確 爭議處理
《規定》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對于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的處理。
《規定》指出,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爭議處理提供技術咨詢;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選擇技術咨詢人員參與爭議處理,咨詢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明確 罰則
《規定》明確,生產者如未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并在信息發生變化時未及時更新備案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家用汽車產品如果沒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未盡到銷售者義務的,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修理者未盡到修理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明確,未按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違反三包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并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并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消費指南》2013年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