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記者 王向龍/文
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消費品。種類繁多、數量龐大的消費品在帶給人們豐富多彩生活的同時,其潛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問題及其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日益突出。所以,從現在開始就必須充分重視,調動起各方力量,做好這樣一件事——
隨著經濟、社會和科技的發展,新材料、新工藝的大量應用,越來越提高了產品的復雜性,人們賴以生存的消費品更是如此。日新月異的消費品在不斷滿足著人們生活工作需求的同時,也有著令人擔憂的另外一面。
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近5年來,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大約300萬件,從產品類別來看,汽車、通信產品、食品、服裝、廚房電器、裝修建材、計算機、空調等消費品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總體上看,涉及消費品的投訴總量呈不斷下降趨勢。但在一些產品上,如汽車及零部件產品的投訴量5年來翻了一番,涉及質量安全和售后服務的問題相對突出。
近年來,我國從玩具、家具,到服裝、汽車輪胎等,因風險隱患導致的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接連不斷。如2004年的“杜邦特富龍不粘鍋含全氟辛酸銨可能致癌”事件,2006年的“博士倫藥水引發眼疾”事件,2007年中國玩具因小型可拆卸部件造成兒童窒息導致的“美泰召回”事件,2008年家具“富馬酸二甲酯導致嚴重過敏”事件,2009年“用尿素甲醛樹脂生產仿瓷餐具可能致癌”事件,2011年錦湖輪胎“質量門”事件,以及近期某知名品牌涂料被曝摻假、洗衣機絞童事件等。
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不斷出現,對內危害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和經濟的平穩運行,對外造成了不良的國際影響,損害了我國產品形象。據RAPEX-CHINA通報顯示,2013年累計通報中國不合格產品達1442起,由此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有經濟學家研究指出,我國的不合格產品比例每增加1%,其直接經濟損失將高達150億。
運用科學手段有效控制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集聚多方力量、調動多種資源,既立足國內產業實際,又著眼國際經濟技術發展,開展研究與實踐,共同構建一個系統而完善的消費品質量安全體系,有效維護企業、行業、消費者乃至國家的利益,勢在必行。
1.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的不斷出現,凸顯出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尚有待進一步完善,進行專門的消費品質量安全立法已經非常必要和緊迫。
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我國確立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發展戰略和藍圖。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十八大”報告中明確要求“立足以質取勝”、“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
我國著名質量專家、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教授郎志正指出,消費品的質量和安全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和身體健康,關系到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關注消費品質量安全就是關注民生。“產品質量問題突出,反映了我國產品質量安全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意義上的消費品質量安全法律。”郎志正認為,建立消費品質量安全體系,首先要從頂層設計開始,即從法律層面上強化對消費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建立明確的獎懲制度,以減少和預防消費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實際上,應對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問題同樣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為積極應對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難題,開始完善法律法規、建立相關制度、探索監控模式,研究解決相關關鍵技術,如美國、德國、日本等都初步形成“政府主導、科技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消費品質量安全監控體系。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質量管理分院楊躍翔博士介紹,美國保障消費品質量安全的法規體系包括:法案(國會通過)、技術法規(聯邦政府部門制定)和地方法規(州政府制定)。其中,美國技術法規體系是在法律法規等法律形式中引用標準,使標準成為法律法規和契約合同的組成部分,通過技術標準對消費品安全進行規范。歐盟主要采用發布和實施技術法規的形式來保證產品安全,其主體是由新方法指令和舊方法指令構成。歐盟于1960年初至1985年發布了近300個“舊方法指令”,這些指令中的有關消費品主要集中在化學品、消費品添加劑和機動車輛等領域;1985年以來發布的25個“新方法指令”,涉及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 、消費者保護的領域,產品包括機械產品、玩具、燃氣燃具、建筑產品、電訊設備、電器設備等。在2011年之前,加拿大主要依據《危險產品法案》(HPA)及系列具體產品法規,對消費品開展安全監管。2010年12月,加拿大通過了《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并于2011年6月開始實施。
我國經過30多年的改革發展,已建立了一套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的法律法規體系,同時也建立了以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為支撐的產品質量標準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在提升消費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費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應當看到,雖然我國消費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不斷加強,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從整體上看,還缺乏對消費品質量安全監控理論和體系的系統研究,在統一的體系框架下缺乏相應的管理、組織和體系,導致無法對現有資源進行整合利用,也不能有效定位消費品質量安全監控各環節的職能和責任。同時,對于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獲取、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等關鍵技術還缺乏系統性研究,使得在消費品質量安全監控中缺乏相應的系統支持。
消費品質量安全作為一個世界性問題,由于其性質復雜,使用消費品的消費者類型和能力各不相同,往往無法預先發現風險并保護自己。近年來,消費品安全方面所表現出來的問題,反映了我國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消費品質量安全事件一旦出現,有法可依顯得非常必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目前我國建立了以《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為主,以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為輔的產品責任法律的體系,但這一體系還需要在理念、制度、規則上進行完善。
據介紹,消費品質量安全保護是一種防范性措施,相關法律應針對消費品安全作出規定,對生產者義務、消費者權利和產品責任有詳細的規定,提前消除消費品潛在危險,預防對消費者可能造成的損害。2013年11月在北京召開的“消費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啟動會”上,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梅克保指出,消費品是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特殊產品,開展消費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十分必要,也非常緊迫,要從制度設計上強化對消費品安全的監管,減少和防止消費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國內眾多法學界專家對消費品安全法立法研究提出了建議,他們指出,在立法研究過程中,要重點注意處理好《消費品安全法》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之間的關系;要研究清楚消費品的邊界、用哪些制度來強化監管,做到進度和質量并重,推動產品質量和安全工作進一步提升。
國家質檢總局檢驗司副司長劉世遠表示,立法要確保建立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法律制度,建立一個開放、跨行業的信息交換體系,囊括設計、制造、政府監管、投訴舉報等多個環節,要設立實用性強的條款,將未發生的、不可預見的各種不安全因素而導致的侵害問題都囊括進來。
2.形成一個系統而完善的消費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讓標準充分發揮作用,成為提升消費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技術支撐,是構建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重要一環。
法律體系是消費品質量安全的頂層設計,是在最高的法律層面為消費品質量安全提供保障。在構建和完善法律體系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和推進消費品質量安全標準化建設,是消費品質量安全最有力的支撐。“從消費品質量安全的整體來看,目前產品標準體系中雖然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有企業標準,但怎樣形成一個真正系統、完善的結構,讓標準真正充分發揮作用,我們還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在郎志正看來,現有的消費品質量管理體系缺少針對消費品安全性的詳細要求,有必要針對消費品安全的特點,制定出一套系統而全面的制造安全消費品標準體系。據了解,截止到2012年,我國已頒布或立項的消費品標準共2900余項,已頒布或立項的消費品強制和典型安全類國家標準共600項,其中強制性國家標準540項,涵蓋14大類,75個小類。這中間,基礎通用標準包括GB 5296.1-1997《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GB/T 22760-2008《消費品安全風險評估通則》、GB/T 25322-2010《消費品安全標簽》、GB/T 25321-2010《消費品安全制造管理指南》、GB/T 16759-2008《消費品和有關服務的比較試驗 總則》、GB/T29289-2012《消費品安全設計通則》等。
“不是有了標準就萬事大吉,還要抓好相應環節的管控,抓標準是不是能貫徹實施。標準就像雨季的水位警戒線,但光有警戒線是不夠的,還要做好各種防護措施。目前不僅是標準體系不完善的問題,還有標準執行不力的問題。標準制定得再好,實施得不行,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郎志正說,標準化工作涉及面廣,技術性、政策性很強,標準本身又有多種類別、涉及各個產業,標準化工作是一個復雜系統,從事標準化工作必須樹立系統思想。
他認為,過去是先有行業和產品,最后總結形成標準。而現在應該是先有標準,然后才有產業,科研和標準同時進行,在科研的過程中把標準制定下來,用標準來推動產業發展。“標準制定了一段時期后,要跟上經濟發展的需要,跟上產品生產的需要,跟上消費需求的需要,這就要求對標準進行定期復審,對其不適應的內容進行調整。”郎志正告訴記者,不是光有標準就行了,檢測儀器、檢測方法、檢測規程的標準等,目前都非常缺乏。任何檢測方法都要有相應的依據和標準,都需要通過多次實驗論證,最后才能列入國家標準。“目前標準化工作應該重視發展戰略,構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多層次的標準結構。”郎志正說。
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李新實認為,進一步提升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關鍵之一在于提升我國進出口消費品檢驗的能力,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檢測新技術與檢測新設備研發、產品安全風險監控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以“預防為主,防范在先”的創新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實現風險信息收集、風險信息研判和風險信息處置等諸環節的全覆蓋。此外,要不斷提高對消費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對出現的質量安全事件,積極開展調查核實,迅速組織全面調查和檢驗檢測,及時查清原因,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確實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缺陷及時發出風險預警通報,防患于未然。
李新實介紹說,從近年來我國出口產品的退貨調查來看,企業無意為之而導致退貨的情形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原因就在于國內企業對消費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識淡薄,對國外消費品法律規定以及產品標準方面的了解還很欠缺。尤其是2013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和海關聯合規定,對1500多種出口的工業制成品不再實施出口商品檢驗,這就對相關出口企業包括消費品制造企業的質量安全把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從保護國家貿易利益的角度上看,在制定與國際接軌的消費品安全法律的同時,加快完善標準體系,提升檢測方法,使檢測水平與國際科研接軌,建立起長效的質量安全風險監控體系,才能確保我國消費品質量安全水平不斷提升。
3.發揮各方作用,包括通過建立專門的消費品質量安全社團組織調動多種社會資源,共同構建一個系統而完善的消費品質量安全體系,是維護企業、行業、消費者乃至國家利益的需要。
從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消費品質量安全事件看,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尚未充分發揮預警機制的作用,多個監管部門也難以形成強大的合力,行業、消費者、社會團體參與尚存不足。
“全社會都應從提高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重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強安全、健康產品的推廣。引導行業企業加強自律,主動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社會責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栗元廣認為,應強化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和懲處,建立長效維權機制,共同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確保消費者受到保護和尊重。
事實上,目前我國消費品質量安全領域還缺乏足夠數量可以承擔消費品質量安全領域有關公共服務責任的社團和運行模式。多數消費者在受到侵權后,投訴難、維權成本高的原因致使他們不得不放棄權益保護。而在歐盟、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則經過多年的發展已建立了眾多相關社會組織和有效運行模式。如1936年成立的美國消費者聯盟,其主要任務包括對商品進行比較檢測、公布結果,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品的客觀情報,通過發行雜志、書籍,聯合管理報欄、電臺節目等指導消費;德國商品檢驗基金會是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主要負責檢驗和鑒定各種日用消費品的質量,與德國消費者協會共同對市場上的商品進行監督;在消費品安全監管方面,日本也十分重視組織和利用社會檢驗力量,代表政府部門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為了保證檢驗工作的公正準確,政府部門對其檢驗技術水平、檢驗設備手段、檢驗范圍和能力以及組織結構進行考核認證,對所指定的民間檢驗機構的檢驗業務和檢驗結果進行監督管理。
栗元廣表示,從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發展的歷程來看,經濟越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消費者社團組織越能發揮作用。與我國消費者協會所不同的是,這類消費者組織主要是通過廣泛開展消費品的比較試驗和研究,為消費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由此可見,要建立系統而完善的消費品質量安全體系,需要汲取社會各方力量,尤其是聯合社會各界從事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研究與實踐的專家學者、技術機構和產銷企業等,成立專門的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的社團組織,承接政府部門轉變職能交由社會和行業管理的微觀事務,做好消費品生產、銷售、質量安全監控和科研等領域的社會服務功能,以自己的研究、實踐成果為政府部門制定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法規制度和技術措施等提供決策依據,以有效應用監管資源,提高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效率。
同時,通過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社會團體的平臺,還可以為消費品產銷企業提供咨詢和培訓服務,幫助企業強化消費品質量安全意識,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際規范的要求,有效地規范產品的生產、加工和流通的整個過程,根據風險級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支持政策,加強產品使用安全的設計,降低生產過程對環境資源的消耗,通過危害因子的控制和消除,提升企業乃至行業應對非貿易性技術壁壘的能力,提高產品的競爭力,樹立產品質量安全的良好形象與信譽。
劉俊海認為,對于消費品生產的主體——企業來說,要對消費者有感恩之心,有營利思維的同時更要有社會責任思維。做好企品,提升企業的品質,特別是社會責任的品質;做好人品,有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同時要不斷提升產品安全的智商、受消費者尊敬和信賴的情商、守法經營的法商意識以及遵循商業倫理的德商。同時他認為,目前一些社團組織如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還未能承擔起消費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服務功能。社團組織需要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等方面加強自律和提高,真正成為構建消費品質量安全體系中重要的一支力量。
無疑,建立起有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及其健康、有效的運行模式,可以及時溝通各方的需求與訴求,有效落實和實施各項質量安全法規,組織各方力量進行系統攻關,及時解決發展中消費品質量安全問題的困擾,推動我國消費品產品質量提高、增強產品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構建和諧社會,助力實現偉大“中國夢”。
我們與廣大消費者一起期待,我國消費品質量安全體系早日建成并有效運行;一起期待,中國消費品質量安全在全世界都公認為“值得信賴”。
消費品定義
根據GB/T 22760—2008《消費品安全風險評估通則》的定義,消費品指為滿足社會成員生活需要而銷售的產品。不包括有專門部門進行特殊監管的食品、藥品、化妝品、特種設備、航空器具、船舶、軍用產品等。
目前,消費品可分為17類,主要包括紡織制品、服裝鞋帽及附件、兒童用品、家具及配件、裝飾裝修材料、文教體育辦公用品、美容護膚護發產品、日用包裝物及容器、衛浴廚房用消費品、通信設備及相關產品、信息系統安全產品、電子計算機及相關產品、家用電器、工藝品及其他制造產品、燈具等照明光源、交通運輸工具、日用雜品等。《消費指南》2014年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