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9月1日起,凡在成都市生產、銷售、經營性使用的水產品,必須有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產品檢驗檢疫證明,否則不能進入市場和餐飲單位;若有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水產品的,3年內不得從事水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性活動。這是成都市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的《成都市水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辦法》里的主要內容。
辦法規定,經營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其他合法經營手續后,應取得質量合格證明;經營的水產品屬水生動物及產品的,在取得質量合格證明的同時,還須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沒有取得質量合格證明的水產品必須在本市場設立或委托的檢測機構按批次補充檢測并取得本批次水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后方可入市銷售。沒有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其證明已失效的,應當申請水生動物檢疫檢驗機構補充檢疫并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銷售。
水產品經營者必須建立規范的購銷臺賬,詳細記載產品種類、來源、數量、時間、運輸單位,并保存兩年;銷售預包裝的冰凍、冷藏的水產品必須附具產品標簽,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檢疫證明號碼、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產品規格、產地和生產者;銷售無外包裝的鮮活、冰凍、冷藏、水發、干制類水產品,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標明攤位號、銷售者名稱、品名和來源,張貼檢疫合格證明和質量合格證明。(王眉靈)《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