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市場期待更多競爭
□ 許曉明
備受關注的鹽業改革終于破冰!國務院5月5日公布《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根據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食鹽價格放開后,是否會出現上漲?對此,多家機構的研究報告認為,預計普通食鹽的價格會由于各方搶占市場出現下降。 (據中新網)
此項改革方案指出,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價格放開后,食鹽價格是漲還是跌?在改革的理想和遠景之外,這里面的操作細節值得仔細推敲下。
市場定價的體系中,充分的市場競爭,是商品價格下跌的必要前提。食鹽價格放開之后,確保價格穩定乃至降低,就必須確保食鹽市場上經營者之間展開充分的自由競爭,否則,價格放開或許就成為價格上漲。
改革方案明確了,今后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也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而在一直延續至今的鹽業專賣制度下,現有的擁有鹽業生產、批發牌照的企業基本都是國企。
也就是說,改革后的食鹽市場,主要還是把民企和外企攔在門外的國有企業專營體系,而專營的食鹽市場主要是央企和地方國企的內部競爭。
當然,此次改革方案中也提出,鼓勵民企等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但是,即使部分民企、民資能夠進入食鹽生產和經營體系,在“國企為體,民企為用”的格局下,民企對食鹽生產經營的影響力必然有限。
在現實意義上,當民企被阻擋在食鹽經營市場門檻外,國有企業一統天下的格局中,鹽業市場能有充分的競爭嗎?而削弱了競爭機制的推動,鹽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從何而來?
鹽業改革的開放性目標,應該更多地體現為對于市場大門的打開;改革的規范性目標,應該更多地體現為對于市場秩序的嚴密監管。在落實鹽業改革的實踐操作中,應該給與民企更多的機會,給與民企在鹽業經營中更大的主動權,賦予民企享受與國企公平競爭的市場資格。
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只要擁有嚴格的市場監管,任何企業的任何產品,都不敢在涉及消費者健康和安全的指標上玩“跑冒滴漏”,否則企業將會走入“人財兩空”的絕路。只要擁有嚴格的市場監管,生產假冒偽劣的企業會被逐出市場,惡性競爭的企業會自食其果,效率低下的企業會被自然淘汰,而無論市場勝利者中更多的是國企還是民企,給消費者提供的必然是更加物美價廉的食鹽產品,這正是食鹽改革的意義和價值所在。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