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雖小 事關重大
□ 胡立彪
標簽雖小,事關重大。這話并非只是一種修辭說法。如果企業商家搞不清其“大”所指,往往會被另一個它們所能感受到的“大”——即巨大的利益損失——倒逼領會。
日前,京客隆超市拿到北京市房山法院的一紙判決書,就有了這樣的領會。
事情是這樣的:消費者小北在京客隆超市購買了某品牌糖果共36盒,花費共計676.8元。但小北認真觀察該糖果外包裝上的標簽標識,發現了一個問題:營養成分表中能量標注為987千焦,碳水化合物為96克。而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及解釋文件涉及的營養成分能量公式計算,96克碳水化合物折合能量為1632千焦。也就是說,該糖果標稱的能量值與實際不符。小北據此認為,商品出現這種標注問題客觀上誤導了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正確判斷,會給特定消費者人群帶來危害,因此將京客隆超市訴至法院,要求其退貨并按法律規定進行10倍賠償。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小北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一案例,有網友認為,標識問題只要不是惡意的,應該允許改正,而小北的行為明顯涉嫌敲詐,法院的判決有失公允。筆者以為,這位網友把標簽標識問題看得這么淡,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況且,判定一種行為的法律屬性,必須要以其所造成現實社會后果,而不是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意圖為依據。假如超市所售糖果能量標注不是少了而是多了(這樣客觀上會對超市不利),倒可以考慮這是非惡意的錯誤。
事實上,在標簽標識問題上,企業商家的“惡意”(為了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并不少見,甚至可以說是普遍存在的。曾有一款牛肉片產品,包裝袋背面的標簽是一片模糊不清的半透明黃字,廠家信息、配料表等,很難看清。可是人家那片黃字卻是“創意”:只能側光看才能看清寫的是什么。商家解釋稱,這樣做只是為方便消費者看清包裝內的食品,沒有制造“賣點”的意思。但這種將本該清楚的東西“隱藏”起來的做法,很容易讓人產生懷疑:既然是創意,為什么不把商標、品牌名稱等信息隱藏起來,而偏偏選擇對消費者而言最重要也最不想被隱藏的標簽標識內容呢?這樣的“創意”,難免被人讀出“惡意”。
企業商家在對待標簽標識問題上,但凡內容有增改刪換,或者搞什么花活創意,一定是向著于己有利的方向去的。看出了這個“利”字,所有關于標簽標識的亂象,就一點也不覺得亂了。據一位從事標簽制作的企業人員說,對于服裝標簽、吊牌上的內容,他們都是根據生產商提供的數據直接印上去,并不需要提供專業的檢測報告和相關手續。再加上服裝標簽這一塊國家也沒有針對設計制造企業的硬性法規,所以,客戶需要什么,這些企業就生產什么。從目前服裝市場來看,即使是標簽有明確規定的嬰幼兒紡織服裝產品,其標簽形式也五花八門。
與服裝行業一樣,我國其他行業領域的標簽標識法律法規制度也有不完善的地方,這給了一些企業商家玩花活的空間。不過,最基本的法律底線劃得還是很清楚的,現行《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國家法規標準關于產品標簽的規定中,都有“書寫清楚、明顯,容易辨識”及“不得利用字號或色差誤導消費者”等規定要求,已經明確了標簽應當易找、易看、易懂這樣的原則。
在標簽問題上,不能碰觸法律標準底線是個最低要求。當然,要求一切以逐利為目的的企業商家從道德自律的角度為消費者著想,這是不現實的,必須發揮法律的外在約束力量。所以,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加強市場監管,讓“標簽雖小,事關重大”邏輯,通過法律之鏡清晰地呈示出來。 《中國質量報》